本章的目的是陈述一些问题,而非解决它们。解决这些问题的尝试将会在随后的几章中作出。

第一个问题是:逻辑或知识论既需要“命题”也需要“语句”吗?这里,我们可以启发式地把一个“命题”定义为“一个句子所意味的东西”。有些句子是有含义的,另外一些句子是没有含义的。我们可以设想:当一个句子是有含义的时,就存在某种作为其含义的东西。这样的设想是自然的,尽管可能是错误的。假如存在着这样的某种事物,它就是我用“命题”这个词所意指的东西。由于“拥有同一种含义”是确实能够存在于两个句子——例如“布鲁特杀死恺撒”和“恺撒被布鲁特杀死”——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能够通过下述说法弄清“命题”这个词的某种意义:假如我们没有发现它的其他意义,它将意指“与一个特定的句子拥有同一种含义的所有句子所组成的那个类”。

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名词性的“含义”,确实存在一个形容词“有含义的”。我把这个形容词应用于任何并非作为胡说的句子。我把“有含义的”和“含义”这两个词应用于句子,而我把“意义”这个词应用于单个的语词。这种区分并没有语言用法上的根据,但它是方便的。当一个句子不是有含义的时,我称它为“无意义的”。

任何一种普通语言都不包含禁止人们构造无意义之语句的句法规则,比如“四重性喝了拖延”就不是语法学家可以谴责的句子。然而,似乎清楚的是,构造一种具有下述两种特性的语言一定是可能的:

(1)根据句法规则从有意义的语词中构造出来的句子是有含义的;

(2)每一个有含义的句子都是由有意义的且根据句法规则被置于一起的语词组成的。

应该注意到,除了关于对象词以外,词的意义和句子的含义是交织在一起的。其他的词通过它们出现于其中的最简单的句子的含义而得到定义。

尽管在一种适当的语言中,给出决定一个句子何时有含义的句法规则应该是可能的,但是一定不要设想“含义”是一个句法概念;恰恰相反,一个非重言式的句子是通过它与其使用者的某些状态之间的某种关系而变得有含义的。这些状态就是种种“相信”行为,并且是该语句所“表达”的同一种信念的诸实例。在定义语句与信念(信念一般是非文字性的)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记住,假的句子与真的句子一样是有含义的。而且当这种关系既被定义时,我们就必须表明,我们关于含义的句法规则是通过这种关系而得到证明的。

对作为相信者的一种状态的信念的分析,并不涉及“真的”与“假的”这些概念;尽管我们关心主观方面的信念,但是我们仅需考虑“表达”其使用者的状态的句子。但是,“指示”通常并非语句说出者的状态的一个或多个事实,是陈述句的目的的一部分。一旦我们考虑句子的这个方面,我们就关心起真与假了,因为只有真的句子才成功地作出了陈述。语句所“指示”的东西在第十五章中得到考虑,而且我们从这点出发,关心与“真”和“假”有关的问题。

我所谓的“命题态度”就是例如相信、怀疑、愿望之类的现象,它们自然地由包含从句的句子来描述,例如“我认为天要下雨”。在分析这些命题态度时,我们拥有一个由经验问题和句法问题构成的复杂的混合物。表面上看,“A相信p”这种句法形式的特殊性就在于这个事实,即它包含着一个从句“p”。使得“A相信p”为真的那种现象,似乎是一个包含一个从属复合物的复合物,而我们必须探究是否存在某种方式来避免对信念进行这样的描述。

乍一看,命题态度使人们对数理逻辑学家所假定的两个原则,即外延性原则与原子性原则,产生了怀疑。

外延性原则有两个部分:

Ⅰ.任何命题函项的真值都唯一地依赖于自变量的真值;也就是说,假如p和q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那么在任何一个包含p的句子中,当用q代替p时,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该句子依然是真的或假的。

Ⅱ.任何关于一个函项的函项的真值都唯一地依赖于该函项的外延;也就是说,假如只要øx是真的,ψx就是真的,并且反过来也一样,那么在任何一个关于函项ø的句子中,当用ψ来代替ø时,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该命题依然是真的或假的。

在外延性原则的这两个方面中,好像没有一个适用于命题态度。一个人可以相信一个真实的命题,而无须同时相信另一个。他可以相信有些无毛两足动物不是人,而无须同时相信有些人不是人。因此,在我们试图解决一个看起来像是纯粹逻辑的问题时,我们就卷入了对信念和其他命题态度的分析之中。

原子性原则由维特根斯坦陈述如下(《逻辑哲学论》,2.0201):“每一个关于复合物的陈述,都可以分析为一个关于它们的各构成部分的陈述,并且可以分析为完全描述了这些复合物的那些命题。”这个原则,假如是真的,就意味着,在“A相信p”中,p并没有作为一个单元出现,而只有其构成成分出现了。

在以上形式中,原子性原则的含义并不是非常清晰的。但是,这个原则有一种技术形式。这种技术形式也许并不严格等值于维特根斯坦的形式,但更易于讨论、更明确,而且因此(我认为)也更重要。在这种形式中,该原则指出,我们所希望说的每一件事情都能通过“原子层”中的句子说出来;这里所谓的“原子层”,将在第十三章第三节中得到定义。对于逻辑来说,重要的是要知道,在这种技术形式中,该原则是否是真的。这个原则是“真的”这一说法意味着,构造一种具有下述两个特点的语言是可能的:(a)这种语言中的每一个句子都是依据该原则构造出来的;(b)任何语言中的每一个有含义的句子都可以翻译成我们的这种被构造出来的语言。

因而,我们必须按照下述顺序讨论下述问题:

Ⅰ.一个句子的“含义”是什么,并且我们能给出什么样的句法规则来决定一个句子何时是有含义的?

Ⅱ.我们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与“语句”相对的“命题”吗?

Ⅲ.什么是对“A相信p”的正确分析,并且在何种意义——假如存在某种意义的话——上,“p”出现在“A相信p”中?(关于信念所说的话可以推广到其他命题态度上。)

Ⅳ.我们能够构造一种外延性原则在其中成立的充分的语言吗?如果任何语言中的任何有含义的句子都可以翻译成某种语言,那么这种语言就是我所说的“充分”的语言。

Ⅴ.我们能够构造一种原子性原则在其中成立的充分的语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