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它们同别的概括的名称一样,亦表示着抽象的观念——混杂情状的名称,既是概括的,因此,(如前所说)它们所表示的只是一些物种,而且每个物种亦各有其特殊的本质。这些事类的本质,如前边所说,不是别的,只是那些名称所表示的心中的那种抽象观念。在这种范围内,混杂情状的名称和本质,同别的观念正是一致的。但是我们如果较为仔细观察,则我们会看到,它们有一些特殊的地方,颇值得我们的注意。

2 第一点,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由理解所形成的——我们要说的第一个特殊之点,就是:抽象观念,或一些混杂情状的本质,是由理解所形成的。它们所以同简单观念的名称有别,亦正在于此。在简单的观念方面,人心并没有能力来形成任何观念,它只能接受实在的事物所呈现于它的那些观念。

3 第二点,它们是由人心随意形成的,并没有任何模型——第二点,这些混杂情状的本质,不只是由人心所形成的,而且是任意造成的,它并没有任何模型,也并不参照于任何实在的事物。在这方面,它们是和实体的名称有差别的,因为在实体的名称方面,我们假设,有一些实在的事物是为它们所从出的,是为它们所要契合的。不过在混杂情状的复杂观念方面,人心可以自由行事,并不必精确地依照事物实相。它把“某些”观念集合起来,保留起来,并且把这些集合体当做是许多特殊物种的观念;至于“别的”观念,则虽亦一样常发现于自然中,亦一样分明为外物所提示,可是我们会忽略过它们,而不给以特殊的名称和分类。人心在混杂情状的观念方面,并不似在实体的复杂观念方面那样,它在这里,并不用实在的事物来考察它们,亦不用自然中具有特殊组织的模型来确定它们。因此,一个人要想知道自己的通奸观念或亲奸观念是否正确,则他并不必在实在的事物中来找寻它。而且那个观念之为真实,亦并非有人曾经对那种行动做过见证。在这里,人并不必如此,人们在这里只要把一些观念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成一个原型,或物种观念,则可以形成情状的观念,至于那种行动在“自然”中曾经犯过与否,那都无关系。

4 它是怎样形成的——要想正确地了解这一层,我们应当知道,这些复杂观念是怎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形成,并非因为有任何新创的观念,只是因为人心把自己所已有的观念集合起来。人心在这方面,有三个步骤。第一它要先选择一些观念。第二,它要给它们以一种联合,把它们形成一个观念。第三,它要用一个名称把它们系属起来。我们如果一考察,人心在这方面怎样进行,并且它是怎样自由的,我们就容易看到,这些混杂情状的本质,是人心的产品,而且这些种属自身是由人所形成的。

5 观念往往先于存在,这就证明它是很任意地形成的——在混杂情状方面,在任何个体未存在之时,这一类的复杂观念就可以形成,可以抽象,可以得到名称,可以构成种属。人只要反省这一点,他就会相信,这些混杂情状的观念之所以形成,只是因为人心自动地把一些观念集合起来,并非因为自然中有任何原始的模型。人人都会承认,在人类犯了渎圣,通奸等罪以前,人心就会形成这些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因而形成这一类混杂情状。人人都会承认,这些观念只要存在于理解中,人们就可以谈论它们,考察它们,发现出关于它们的一些真理,正仿佛它们有一个实在的存在似的。由此我们就分明看到,各种混杂情状,都只是理解的产物,而且它们亦一样契合于实在真理和智识的目的,正和它们是真正存在的一样。我们分明知道,立法对于各种行动虽立有各种法律,可是那一类行动都只是他们理解的产物,只在他们心中存在,在别处并不存在。此外我想,人人都会承认,“复活”这种混杂情状是在它未存在时,就存在于人心中的。

6 举暗杀、亲奸、刀刺为例——要想看到,混杂情状的这些本质是怎样任意地由人心所形成的,则我们只需观察任何一个例子就是了。我们只要稍一观察它们,就会相信,只有人心能把各种散乱而独立的观念,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只有人心能给它们以一个共名,使它们成功为某一事类(或物种)的本质;而且在形成时,并不必用它们在自然中所常有的联系来规范自己。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人”的观念和“杀”的观念之间的联系,比“羊”的观念和“杀”的观念之间的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前一种行动何以形成特种行动,使我们用“谋杀”一词来标记它,而后一种行动便不能。我们并看不到,在自然中,“父”的观念和“杀”的观念间之联系,比子(或邻)的观念和杀的观念间之联系为大;我们并看不到,何以前两个观念会集合成一个复杂的观念,因而形成所谓弑亲那种行动的本质,而后两个便完全不能。不过人们虽认杀父或母为一种特殊的行动,而杀子或女便不是,可是在别的情形下,子和女亦同父和母一样都包括进去,都包括于同一事类中——例如亲奸。因此,在混杂的情状方面,人心只要觉得可以把某些观念集合起来,它就把它们集合成为复杂的观念。至于别的观念,虽然在自然中有同样的联系,可是人心亦会任其松散,不把它们集合成一个观念,那正因为它们不需要那一个名称。因此,我们看到,人心可以借其自由选择,给某些观念以一种联系,而且它所集合的这些观念,在自然中,比它所遗掉的那些观念,亦并没有较大的联系。若非如此,则我们不会解释,人们何以只注意到伤人的那个刀尖,而把那种行动做成一个特殊的事类(或物种),并且以“刺伤”一名称它,同时却忽略了武器的样式和质地。我并不说,这种说法是无理性的(我们渐渐会看到这一层),我只是说,这种做法是人心在求达其目的时自由所选择的。因此,这些事类(或物种)的混杂情状乃是理解的产品。在这里,我们极其分明地看到,在形成这些观念时,人心并不必在自然中来找寻它的模型,亦并不必把它的观念参照于实在的事物。它只按照自己的目的,把各种观念集合来,它自身并不受任何束缚,来精确地模拟任何真正存在的事物。

7 但是它们仍然合于语言的目的——这些复杂的观念或混杂观念的本质,虽然依靠于人心,并且是很任意地形成的,可是它们并不是错乱地形成的,并不是毫无理性地挤在一块的。这些复杂的观念,虽然不是常由自然模拟而来,可是它们仍常常契合于人们原来形成抽象观念时的目的。它们所集合的各观念虽然很松懈,而且本身并无联络,亦正如人心所不曾联合为一的那些观念似的,可是人们所以要形成这些观念,原是为沟通思想起见,原是为达语言的主要目的起见。语言的功用就在于以简短的声音,顺利地,迅速地,来表示概括的观念。在这些概念中,不止包括了一大些特殊的事物,而且把各种互不相属的观念集合为一个复杂的观念。因此,在形成各种混杂情状时,人们所注意的,只是他们常要互相提到的那些集合体。他们只把这一类的观念集合成独立的复杂的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至于别的观念,则虽在自然中有相同的联系,人们亦任其松散,不加注意。因为即在人类行动的范围以内讲,我们如果对于我们在行动方面所看到的一切花样,都形成一个独立的复杂的观念,则观念的数目将会无限,记忆亦会因为繁杂而生迷乱,而且名目分歧,亦会无用。因此、人在日常事故中,如果觉得某些混杂情状的复杂观念,是必须命名的,则他们只形成那些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名称就是了。人们所以要在“杀”的观念上,特别加上父的观念,或母的观念,并且因此形成一种特种的“杀”的观念,以别于杀子或邻人那正是因为那种罪恶的可憎程度不一样,而且人们觉得,弑父母所应得的刑罚比杀子或杀邻人所应得的刑罚要当有别。因此,他们就觉得自己必须用特殊的名称来提说它才是;这正是人们所以要形成那个集合体的目的。不过母的观念和女的观念,在杀的观念方面,虽被人另眼相待,而且母的观念和杀的观念虽然相连合而为一个独立的抽象的观念,并且使那个新观念得到新名称,形成新事类(或物种),同时女的观念则又不如此;可是在肉欲方面,则他们都包括于亲奸一词以下。人们所以如此,亦只是想用一个名称,把这些污浊的混合体表示出来,并且把它们当做一个类别(或物种),看认它们比别的行动要特别败坏。这样,他们就可以免避了来回的周折,和厌烦的叙述。

8 各种语言中之翻译不出来的字眼,就可以证明这一层——人只要稍通了各种语言,他就容易相信这个真理。我们很容易看到,一种语言中有许多文字,在别种语言中并找不到其相应的文字。这就分明指示出,一国中人可以因其风俗习惯之所需,而形成一些复杂的观念,并且给它们以各种名称;而在别的国家,则从不把这些观念集合为一个物种观念。这些事类(或物种)如果系自然的恒常的产品,而不是为人心所抽象出的集合体,而不是为命名达意之故而抽象出的集合体,则观念不会因国别而各异。英国法律中的名词虽不是空虚的声音可是在西班牙文中和意大利文中并不易找到相契的名词(这两种文还不是缺少字眼的);而且我想无人能把它们翻译成克利伯Caribee文和威士陶Westoe文。罗马人的Versura(借上钱还债)和犹太人的Corban(献给上帝的礼物),在别的语言中亦并找不到相应的文字;这种情形亦分明是由上述的原因所致的。不但如此,我们如果稍进一步来观察这回事,并且精确地比较各种语言,我们就会看到,各种语言中虽有各种文字,在翻译中,在字典中,仿佛互相对应,可是在复杂观念的名称方面,尤其在混合情状的名称中,所译出的文字,十个中亦难找到一个,能精确地表示字典中原字所表示的那个观念。时间,广袤,重量,三者的度量是最寻常,最不杂的观念,而且我们亦很容易把拉丁文的hora, pes, libra三字翻译成时、呎和磅三个字。不过我们分明看到,一个罗马人在这三个字上所附加的观念,同英国人用这三个英国字所表示的观念,实在不一样。两个人中如果有一个人要应用对方的文字所表示的度量,则他的计算会成了错误的。这些明显的证据,是不能怀疑的。在较抽象较复杂的观念的名称方面,更是这种情形;道德学说中大部分名词都是这一类的。人们如果本着好奇心来比较这些名称和它们在别的语言中被译成的名词,他们就会看到,它们很少能在全部意义方面,精确地互相契合。

9 这就分明指示出事类(或物种)之所以形成是为传达意思的——我所以要特别注意这一层,乃是因为要使我们正确地来了解所谓种和类,以及其本质,而不要认它们是自然恒常地而且有规则地,所创造的事物,而不要认它们在事物中有实在的存在。因为我们在较谨慎地观察之后,就会看到,它们只是理解的技巧的产品,理解所以要创造它们,乃是要用一个概括的名称,来较容易地传达它常要表示的那些观念的集合体;因为各种特殊的观念只要契合于那个抽象的观念,它们就可以包括在那个概括的名词之下。有人或者觉得,species(事类或物种)这一个字意义可疑,因此,他们如果听我说,混杂情状的事类或物种是为理解所形成的,则他们或者觉得有些逆耳。不过我想,人人都得承认,事类的名称所表示的那些抽象的复杂观念是由人心所形成的。人心既形成各种模型,来分类,来命名各种事物,则我可以请问,各个事类(或物种)的界限果然是由谁所形成的。(在我看来,拉丁文的species和英文中的sort只不过是语言之差,并无别的意思。)

10 在混杂的情状中,只有名称能把那种组合体系属住,使它形成一个事类或物种:——在事类(或物种)本质,和概括的名称之间,确乎有一种切近的关系(至少在混杂的情状方面是如此的)。因为我们分明看到,能保持那些本质,并使它们有永久存在的,似乎只有名称。因为那些复杂观念中的各个松散部分所以有联系,既然只是由于人心,因此,这种联系在自然中就没有基础,因此,如果没有一种东西,把它们维持住,使它们不至分散,则这种联系仍会消失了。它们虽是人心所集合的,可是能使它们紧缚的,只有它们的名称。就如凯旋 一词就把许多不同的观念维系住,给了我们以一个事类(或物种)的观念。如果人们未曾造了这个名称,或者把它完全失掉了,则他们虽亦可以叙述那种庄严行动中一切的经过,可是我想,只有表示复杂观念的那个字,可以把各种不同的部分维系在一个观念内。如果没有这个字,则我们不会想它的各部分会构成一个东西。因为任何现象,如果只发现一次,而且并没有集合为一个复杂的观念,亦没有得到一个名称,则它便不会成为一种东西。因此,在混杂情状方面,本质所必需的统一性是依靠于人心的,那个统一性之能继续能确定是依靠于人在其上所加的通名。人们如果认本质和事类(或物种)是自然中确立的实在的东西,则他们可以好好考察这一层。

11 人们的做法正是与此相契的。因为我们看到,人们在谈说混杂的情状时,他们所认为可以成为事类(或物种)的情状,只是那些有名称的情状。因为人们所以要形成它们,既是为的给它们命名,因此,它们如果不附有名称,则人们不会注意到这些事类(或物种)或者竟然不以为它们是事类(或物种),因为有了这名称,才可以标记出人们已经把一些松散的观念集合为一个观念,才可以给各个部分以一种永久的联系。人心如果一放弃那个抽象的观念,并且再不思维它,则其各部分会完全瓦解,而无任何联系。但是我们如给这个观念以一个名称,使那个复杂观念的各个部分有了一个确定的、永久的联系,则所谓本质便会确立,而所谓事类(或物种)亦就会完成。因为记忆所以要使自己多添了这些组合体,并没有别的作用,只是要借抽象作用,使它们成为概括的。因此,我们看到,以刀或斧来杀人,那并不是特种的行动。可是刀尖如果先入了身体,则它就成了一个特种的行动,附有一个独立的名称,因此,我们便叫它为刺。不过在别的国家中,它如果不曾归类到一个特殊的名称下,则它便不是一个特殊的事类(或物种)。至于在有形实体的事类方面,则它们的名义的本质虽亦是由人心所形成的;但是人们既然假设,在这个事类(或物种)中所包括的那些观念在自然中原有一种联系,因此,不论人心结合它们与否,我们亦应当认它们是独立的事类(或物种),并不必借助于人心的任何抽象作用,而且人心亦并不一定要给那个复杂的观念以一个名称。

12 我们不必越出人心以外,就可以追寻出混杂情状的起源,这亦足以证明它们是理解的产品——我们方才说过,各种混杂情状的本质都只是理解的产物,并非自然的作品。现在我们看到,确有一种情状与这个说法相契。因为我们看到,它们的名称只使我们想到人心为止,并不再想到别的东西上。在我们提到“正义”和“感恩”时,我们并不想象有任何存在的事物,可以为我们所存想。我们的思想只归结于那些德性的抽象观念中,并不再往前观察。可是我们如果一提到马或铁,则我们的思想必然会再往前进一步。因为我们不以为这些事类(或物种)观念,只存在于人心中,我们以为它们是存在于事物自身中的,而且它们是以这些事物为其原始的模型的。不过在混杂情状方面,我们则以为它们大部分(类如道德的性质)只在人心中有其原始的模型;而且我们在以各种名称来区分特殊的事物时,往往要参照这些原型。因此,我想,各个事类(或物种)的混杂情状的本质,应该以意念一词来称呼它们。因为它们是特别属于理解的。

13 理解形成它们时,并无任何模型,这便可以解释它们为什么是那样复杂的——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混杂情状的复杂观念何以通常比自然实体的复杂观念,较为复杂。因为它们既是理解的产物,而且理解只是追求它的目的,只是用简便方法来表示它所表示的那些观念,因此,它可以很自由地把本不连属的一些事物合拢在一个抽象观念以内,并且用一个名词来联络住许多一再混合的观念。就以礼拜行列procesion一名而论,则我们会看到,这个复杂的观念是人心任意集合而来的,其中所包含的各种独立的观念,如人,法衣,小蜡烛,命令,运动,声音等,多至不可胜数。至于人对于各种实体所形成的复杂的观念,则通常是由少数简单的观念形成的。而且在动物的种方面,只有形象和声音两者就能形成全部的名义的本质。

14 混杂情状的名称往往能表示它们的实在的本质——由前所说的看来,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件事,就是,混杂情状的名称(如果它们有任何确定的意义),往往能表示那些事类(或物种)的实在的本质。因为抽象的观念既是人心的产品,而不与实在存在的事物相参照,因此,我们假设那个名称所表示的,并没有别的,只是人心所形成的那个复杂的观念。而且那个事类(或物种)的一切性质,亦就都依靠于这个观念,而且它们亦都是由此所流出的。因此,在这类名称方面,实在的和名义的本质便合而为一。至于这种情形在我们对于普遍真理所有的某种知识方面,有何种关系,我们以后就会看到。

15 它们的名称为什么往往是在它们的观念之前获得的——这也可以向我们指示出混杂情状的名称之获得,为什么多半是在它们所表示的观念以前的。因为这些事类中之平常被人注意的,既都是有名称的,而且那些事类(或它们的本质)既是人心任意所形成的复杂的抽象观念,因此,我们在获得这些复杂的观念之前,如果就先知道这些名称,那亦是方便的。虽然不是必需的。若非如此,则一个人脑中虽然充满了一大些抽象的复杂观念,他亦得把它们弃置了,忘却了,因为别人都不知道那些观念的名称。我自然承认,在语言初创时,原是先有了观念,然后才有名称;我自然承认,就是现在,也是先形成了新的复杂观念,然后才有新的名称,然后才有新的文字。不过语言如果已经通行,而且已经供给了许多日常通用的观念,则情形便不一样。在这种情形下,我可以问任何人,儿童们通常是不是先学得了混杂情状的名称,然后才得到那些观念。千人中曾有一人,是先形成了抽象的光荣 观念和野心 观念,然后才听到它们的名称么?不过在简单的观念和实体方面,我承认不是这样的;因为这些观念在自然中既然有其存在和联系,因此,它们的观念是先获得的,它们的名称是后获得的。

16 我何以要再三申论这个题目——我在这里关于混杂情状所说的话,几乎可以无分别地应用在各种“关系”方面。我想,人们都可以看到这一层,因此,我就不再费心来讨论它;——尤其是因为有些人或者觉得我在这第三部中关于文字所说的一切话,已经超过了这个轻微的题目所需要的程度。我承认,我这里所说的话可以再简略一些。不过这个论题既然在我看来似乎有些新奇,而且稍出常轨(我相信,我在起首写此书时,并不曾想到这个题目),因此,我愿意读者在此多停留一时。因为我们如果穷根究底,面面俱到,则有些地方或者能触发了人们的思想,并且使最不爱思想的人也来反省一种普遍的错误;因为这种错误,虽很重要,却是不常为人所注意的。我们如果一考察人们对于所谓本质所起的一切争论,并且一考察各种知识、讨论和谈话,怎样因为文字的误用,发生了许多扰攘和纷乱,则我们会看到,我们委实应该把这种错误完全揭露出来。因此,我如果在这个题目上已经说得太多,则读者可以原谅我;因为我觉得,我应该以此谆谆教人;因为人们在这方面所犯的过错不止是真正知识的最大障碍,而且人们往常竟认错误为真正的知识。人们虽然拿各种文字作为武器,并且自信不疑地拿各种文字来向各方进攻,可是他们如果一观察某些观念是包含在这些文字以内的,某些观念是不包含在这些文字以内的,并且他们考察的范围如果超出了时髦的声音(语言)以外,则他们会常看到,在自己所夸张的一切意见中,所有的理性和真理是很少的,或者竟然就没有。我虽然在这个题目上说得未免太多,可是我亦许能因此在真理方面,和平方面,学问方面,稍微有些效劳。因为我或者因此可以使人来反省自己语言的用法,而且人们或者会因此猜想,别人既然一面在口头上,著述中,会常有很良善,很确当的文字,一面又有很不确定的意义,或者竟然全无意义,因此,他们自己也许亦是这样的;因此,他们或者会在这方面谨慎一点,不要不愿意让人来考察自己。我将要本着这个计划,进一步来讨论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