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所以应用文字,原是为记载和传达我们的思想——由前几章所说的看来,我们很容易知道,我们的语言有很大的缺陷,而且文字的性质本身,就会使许多字的意义含混而不确定。要想考察这些文字是否有缺陷,我们首先得考察它们的功用和目的。因为它们之完全与否,正看它们是否可以达到那个目的以为断。在这部论文的前一部分,我们已经常提到文字的双重功用。

第一是要记载我们的思想。

第二是要把我们的思想传达于他人。

2 任何文字都可以供记载之用——说到第一项,则任何文字都可以记载我们的思想,以帮助我们的记忆,使自己同自己谈话。因为各种声音既可以任意地,无分别地表示任何观念,则一个人可以任意用任何文字来向自己表示自己的观念。在这里,他如果常用同一的标记来表示同一的观念,则所谓文字便无缺陷,因为他既然能借这些文字了解了自己的意思,则语言的正当功用和价值亦就在于此了。

3 要传达思想,我们要用通俗的和哲学的两种文字——第二,说到用文字来传达思想,则它们有两种用法。

第一是通俗的,

第二是哲学的。

第一,所谓通俗的用法,就是,我们可以在日常社会中用各种文字来表示各种思想和观念,来同别人谈论日常的生活。

第二,所谓哲学的用法,就是要用它们来传达事物的精确观念,并且用普遍的命题,来表示确定而分明的真理,以使人心在追求真理时,有所依着,有所满足。这两种用法是很有分别的;后来我们就会看到,一种需要极大的精确性,一种只需要普通的精确性。

4 文字的缺点,在其意义含混——在传达思想时,语言的主要目的既然是想让人了解自己,因此,任何文字在听者心中所刺激起的观念同说者心中所有的观念如果不一样,则在通俗的意义和哲学的意义两方面,文字都不能尽其功用。各种声音同我们的观念既然没有自然的联系,而且它们所有的意义既然都是由我们所附加的,因此,它们所以含混,所以不定,所以有缺陷,多半原因于它们所表示的观念自身,而不是由于此一声音比彼一声音较能表示那些观念。因为说到声音,它们都是一样完全的。

因此,此一些文字所以比彼一些文字较为含混,较为含混,只是因为它们所表示的那些观念互相差异。

5 缺陷的原因——各种文字在自然方面既然没有意义,因此,我们如果想同别人交换思想,并且作有意义的谈话,则我们必须要学会各个文字所表示的观念,并且要把它们记在心里。不过这都是不易做到的。

第一,因为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很复杂的,是由一些观念集合起来的。

第二,因为它们所表示的观念在自然中并无联系,而且在自然中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来改正它们,校正它们。

第三,因为一个文字的意义必须同一个标准相参照,而那个标准是不易知道的。

第四,因为文字的意义,和事物的实在本质,是不能精确地同一的。

这些困难都是发生于本可了解的文字的意义方面的;至于那些本不可了解的文字,则我们不必在这里提说;属于这类的,就如颜色的名称之于盲人,声音的名称之于聋者,等等,因为这些名称所表示的简单观念,在对方并没有适当工具来接受。

在一切这些情节下,我们都可以看到文字的缺陷。在后来把各种文字应用在各种特殊的观念时,我将要详尽地解释这一层。我们如果一考察它们,就会看到,混杂情状的名称,多半因为前两种理由,而陷于含糊和不完全;至于实体名称所以如此,则大半因为后两种理由。

6 混杂情状的名称是含糊的——第一点,混杂情状的名称,在其意义方面,多半容易陷于很大的含糊程度和暧昧程度。

第一点,因为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复杂的——(一)因为这些复杂的观念组织太密。我们已经说过,要想使文字达到传递思想的目的,则它们在听者心中所刺激起的观念一定得同它们在说者心中所代表的观念一样。如不能办到这一步,则人们只是互以烦声和乱音相聒,并不能因此把自己的思想传递出去,并不能互使对方窥见自己的观念,以达其谈论和语言的目的。但是一个文字所表示的复杂观念如果是一再混合的,则人们便不易精确地形成并保留那个观念,因而亦不能使通用的名称毫无变化地精确地表示同一的观念。因此,各个名称所表示的观念如果是很复杂的,(大部分道德的名称就是这样的),则那些名称在两个人方面往往不能有确乎同一的意义。因为一个人的复杂观念同别人的复杂观念往往不能相契合,而且同自己昨天所已有的,和明天所将有的,有时亦不相契合。

7 第二点,因为它们没有外界的标准——(二)因为混杂情状的名称,大部分在自然中都无标准,使人来改正并校正它们的意义,因此,它们是很复杂,很含糊的。它们只是人心任意所合拢的一些观念,人心在合拢它们时,只是为求达到谈论的目的,只是为求表示自己的意念,它并不模拟任何实在的东西,只用自己所形成的原型或形式,来分类命名各种事物。起初创造欺骗,谄媚和戏弄等这些字的那人,只是任意把各个字所表示的一些观念集合起来。在古时,那些混杂情状的名称初通行时,亦正如现在新的情状名称在任何语言中初通行时一样。因此,各种名称所表示的观念的集合体如果是为人心所任意造成的,则它们的意义一定是含糊的,因为那些集合体在自然中并无恒常的联系,而且它们亦没有任何模型,使人来校正它们。所谓“谋害”,所谓“渎神”,我们永不能在事物本身中发现其意义。在那些复杂的观念中,有许多部分并不能在行动本身中看得到。“谋害”观念中所含的人心的意向,和“渎神”观念中所含的圣物的关系,同犯罪者外面的可见的行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犯谋害罪时,我们所能见的动作,只有拉轮制的一种动作,不过这种动作和“谋害”这个复杂观念中的其他部分并无必然的联系。它们所以有联络和连合,只是因为人心把它们合拢在一个名称下。不过人心在集合它们时,并无任何规则或模型,因此,表示那些自由集合体的任何名称的意义,在各人心中一定是互相差异的,因为各人并没有确立的规则,在这些任意的观念方面,来规范自己和自己的意念。

8 常度propriety并不能完全挽救这一点——自然,人们可以假设,普通用法或所谓常度,可以有几分确立了语言的意义;而且在事实上,我们亦不能否认,它有几分可以帮助我们。不过普通用法在普通谈话中,虽然大致能规范住文字的意义,可是任何人亦没有相当的权威,来确立文字的意义,来决定人在它们上应附加什么意义。因为所谓常度并不足以使各种文字供哲学的推论之用。很复杂的观念的名称在通用时都有很大的伸缩性,而且即在常度的范围中,一个名词亦可以表示十分不同的若干观念。不但如此,而且我们根本就看不到什么地方有所谓常度的规则和标准,因此,我们还往常争执,究竟一个字的用法怎样才能契合于语言的常度。由此看来,观念如果太复杂,它的名称自然就易于不完全,自然就容易有含糊而不确定的意义。而且即在互求了解的人们,这些名字所表示的观念,在说者和听者两方面,亦并不能相同。在全国中,人人口中虽然都会说“光荣”,“感激”等名称,可是人们在用这些名称时所想要表示出的那些复杂的集合观念,显然会因人而异的。

9 人们在学习这些名称时所由的途径,亦能使它们含糊起来——人们学习混杂情状的名称时所由的途径,亦最能使它们的意义不确定起来。因为我们如果一考察儿童们怎样学习语言,我们就会看到,要使他们了解简单观念的名称所表示的东西,和实体观念的名称所表示的东西,则人们往往要把那些东西指示出来,使他们得到那些观念,并且要向他们重复指示那个观念的名称,如“白的,甜的,乳,糖,猫,犬”等。不过在混杂情状方面,尤其在最重要的道德的文字方面,则他们往往是先学习各种声音的。学习了以后,他们如果要想知道它们表示着什么样的复杂观念,则他们必须求他人的解释,或者自己费辛苦来观察(大部分是这样的)。不过他们虽然追求各个名称的精确的意义,可是这些复杂的观念亦并不易发现出来,因此,这些道德的文字在多数人口中,就只是一些空空的声音,而且它们纵然有点意义,而那种意义大部分亦是很松散,很不定,很含糊,很纷乱的。而且人们纵然以较大的注意来确立自己的意念,可是他们如果想用各种名称来表示那些复杂的观念,并且想使那些观念同别的(纵然是聪明而勤恳的)人们用这些名称所表示的那些观念有所差异,则他们仍然免不了一种困难。在这里,我们虽然看到,人们在“尊荣”、“信仰”、“恩典”、“宗教”、“教会”等方面,常有不断的争辩和讨论,可是我们却不容易观察出各个人所怀的不同的意念来;这就是说,各人对这些文字的意义,见解并不一致,而且各种文字所表示的各复杂观念,在他们心中,亦并不一致。因此,人们由此所生起的争执,只在于声音的意义方面。因此,我们就看到,在神或人的法律方面,人们的解释便无穷尽。注解又引起注解来,解释又发生了新的解释;因此,人们常常要来限制,来分别,来变化这些道德文字的意义,而无所的止。而且人们既然仍有能力来编造新的混杂情状的观念,因此,这些人造的观念就会增加到无数的程度。许多人在初读经文或法典时,虽然对其字句的意义,自己觉得已经了解,可是他们一求助于注解家,则往往反觉得失掉原来的意义,而且正因为那些解说,自己反生起(或增加)了疑惑,使那些地方含糊起来。我所以如此说,并不是我以为注解是无用的,乃是想要指明,人们纵然有能力、有意向,来利用极清晰的语言表示自己的思想,可是即在他们口中,那些混杂情状的名称亦是天然不确定的。

10 因此,在古著作家方面,一定免不了含混情形——不用说,这种情形能使往古的和远国的著作家的作品必然地含混不明,因为许多聪明人既然在这方面曾运用其思想,而且著了汗牛充栋的作品,这就足以证明,要想找寻古代著作家的真正意义,是需要何等注意、精研、聪明和推论的。不过我们在各种著作方面,不必都过分推求其意义,我们所当着重的,只应当限于包含真理和法律的那些书籍,因为真理是我们所信仰的,法律是我们所服从的,稍有错误,稍有触犯,就会使我们陷于不利。至于别家作者的意义,则我们不必过于费心来探求,因为他们所写的既然只是他们的意见,因此,我们并不必知道他们,正如他们不必知道我们的意见一样。我们的祸福既然不依靠于他们的命令,因此,我们纵然不知道他们的意念,那亦并无危险。因此,我们在读他们的著作时,他们所用的文字如果没有适当的明白程度,清晰程度,则我们可以把它们搁置在一边,并且决定说:

“他们如不想使人了解自己,则他们是应当被忽略的。”Si non vis intelligi, debes negligi.

这样对于他们亦无损害。

11 意义含糊的实体名称——我们已经说过,混杂情状的名称,所以没有确定的意义,乃是因为自然中没有真实存在的标准,使那些观念有所参照,有所校正。不过实体的名称所以没有确定的意义,却因为与此相反的理由,因为人们假设,它们所表示的观念是与实在的事物相符合的,而且是以自然的标准为参考的。在我们的实体观念中,并不如在混杂情状的观念方面那样,在这里,我们并不能自由来组合各种观念,使它们形成一个具有特征的标记,以来归类并命名各种事物。在这些观念方面,我们必须服从自然,必须使我们的复杂观念契合于实在的事物,必须用事物本身来规范它们名称的意义,不如此,则我们的名称不能成为它们的标记,不能代表它们。在这里,我们自然有模型可以依从;不过这些模型却能使它们名称的意义很不确定起来。因为外界的标准既是根本不能知道的(或者纵能知道,所知的亦是很不完全,很不确定的),那么各种名称所表示的观念如果仍以它们为参照,则那些观念的名称当然不能有稳定而单一的意义。

12 实体的名称第一参照于实在的本质,而实在的本质是不能知道的——我们已经说过,实体的名称在普通用法中,有两层参照。

第一,人们以为各种事物都有实在的组织,它们的一切性质都由此流出,并且荟萃于此。因此,他们就使实体的名称来表示这种组织,并且假设它们的意义同这种组织相契。不过这种实在的组织或本质(人们往往有这种称呼)既是我们所完全不能知道的,因此,我们不论用任何声音来表示它,而那个声音总不能有确定的含义。我们如果用“马”或“锑”两个字来表示我们所完全观念不到的那些实在的本质,则我们真不知道,那些事物是叫做马或锑,或应叫做马或锑。因此,按照这个假设,实体的名称既然参照于我们所不知晓的一些标准,因此,那些标准从不能校正它们的意义,确立它们的意义。

13 第二,它们参照于一些共存的性质,而那些性质又是我们所不能完全知道的——第二,有的人们以为它们的名称直接所表示的,就是在实体中共存的一些简单观念,因此,他们想在各种事物中所联合的这些简单观念,就可以当做适当的标准,以为它们的名称所参照,并且使它们的意义有所改正。不过这些原型仍不足以达到这种目的,仍不能使这些名称免除了分歧而不确定的意义。因为这些简单的观念虽然共存于、联合于同一的实体中,可是它们为数很多,而且各个都有相等的权利,可以加入于那个物种的名称所表示的复杂观念中,因此,各种人们虽然声言来考察“同一”的物象,可是他们对它所形成的观念不能不是“差异”的;因此,他们用以表示这个物体的那个名称,在各个人,不能不有互相差异的意义。形成复杂观念的那些简单性质,大部分都是一些能力,因为这些性质可以在别的物体上产生各种变化,或由别的物体接受到各种变化。变化无穷,因此,这些性质亦就无穷。一个人只要知道,低等的金属在经了各种火候以后,会有无穷的变化,只要知道,在化学家用各种物体把它们化验以后,它们会有不尽的花样,他就不会奇怪,我何以要说,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凭这种探求方法,并不容易集合来任何物体的“一切”性质,并不容易“完全”知道它们,至少我们亦可以说,它们为数很多,没有人能知其确定的数目,而且各人的注意不同,技术各异,试验的途径互差,所以各人所发见的性质亦并不一样。既然如此,则这般人们,对同一的实体不能不有差异的观念,不能不使同一名称的意义参差而不确定。因为复杂的实体观念所包含的简单观念如果是共存于自然中的,则任何人都有权利把他所见为互相联合着的那些性质,加在他的复杂观念中。因为在黄金实体中,此一个人虽然只相信有颜色和重量,可是别一个人又会以为金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亦同颜色一样应该加入他的黄金观念中,而且第三个人又会以为可溶性亦应该加入那个观念中;(因为金在王水中的可溶性亦同其可溶性和其他性质一样,亦是和它的颜色和重量常相联系在一块的。)至于第四个人又会依据传说或经验,把可展性或固定性加在里边。究竟这些人中哪一个曾经确立了黄金的贴切意义?那一个人可以来做决定的法官?此一个人固然可以求助于自然中的标准,而且可以很合理地想象自己可以把自己所见为在一块联系着的那些性质,加在黄金一词所表示的那个复杂观念中;可是别一个人如果未曾考察好,则亦有相同的权利,把那些性质忽略了,而且第三个人如果有另一种试验,则他亦有相同的权利,把别的性质加进去。因为我们所以要把这些性质联系在一个观念中,既然真是因为它们在自然中有其本来的联系,那么谁能说,此一种性质应加入,或应退出,彼一种性质不应加入,或不应退出呢?因此,我们就可以毫无疑义地断言,人们虽用同一的名称来表示复杂的实体观点,可是那些观念在他们都是一人一个样子,而且那些名称的意义亦是很不确定的。

14 此外,我们还看到,在任何存在着的特殊事物中,各种性质同外界事物所发生的关系亦不同,有的能同多数的事物发生关系,有的能同少数的事物发生关系。既然如此,则谁能断言,哪一些性质应该来组成那个物种名称所表示的精确的集合体。谁又有充分的权威,来规定,某些明显的普通的性质应该排除于实体名称的意义以外,某些较秘密,较特殊的性质,应该加入其中呢?如此等等情节都会使实体名称的意义大为分歧而不确定,而且在我们把它们应用到哲学上时,会使我们发生了犹疑、争辩或错误。

15 它们既有这种缺点,因此,它们只可以供通俗之用,不可以供哲学之用——自然在通俗的和平常的谈话中,概括的实体名称如果用各种明显的性质来规范其通常的意义(就如在以种传代的各种事物方面,我们多半凭借于它们的形象和样式,又如在别的实体方面,我们多半凭借于它们的颜色和其他可感的性质),则它们亦很足以表示人们想要说的那些事物,而且它们亦往常可以充分涵盖了“黄金”和“苹果”等所表示的各种实体,使它们各个有所区别。不过在哲学的探讨中和争辩中,我们虽然应当把概括的真理建立起来,并且应该依据前提把结论推求出来,可是在这里,我们又看到,各实体名称的确定意义不但未曾建立起来,而且根本就不容易建立起来。一个人如果把可展性或某种程度的固定性认为是他的复杂的黄金观念中的一部分,则他由此在黄金方面所立的一切命题,和由此所推定的一切结论,当然都是分分明明由那种意义下的黄金来的。但是一个人如果不以为可展性或某种程度的固定性是黄金一词所表示的那个复杂观念中的一部分,则他永不会承认这些命题和结论,永不会相信它们是正确的。

16 以液体为例——人们如果抛弃了纷乱粗疏的意念,进而作严格缜密的考察,他们会容易看到,在一切语言中,在一切实体名称方面,这种缺点是很自然而难免的。因为他们如果这样考察,他们就会相信,许多文字的意义,在通常用法中,固然好像是很明白,很确定的,可是它们实在是很含糊、很模糊的。有一次,我同一伙聪明而博学的医生们聚会在一块,他们就偶尔谈到,是否有任何液体经过神经的纤维?他们争辩了许久,而且两造都有很多的理由。但是我却希望他们说,他们应当先考察了,确定了溶体一词的意义,然后再来争辩。因为我常觉得,人们的争执大部分都起于文字的意义,而不起于思想中事物的实在差异。他们一听这个提议颇为惊异;而且他们如果没有那样大的聪明,则他们或者会以为它是一个轻浮狂放的问题。因为在座的人人都想,自己完全了解溶体这一名词的含义,而且我亦想,这个名称亦真不是最难解的一个实体名称。但是他们终于屈从了我的动议;而且在一考察之后就发现,那个名词的意义,并不如他们所想象的那样确定,而且他们各人用这个名词所表示的复杂观念,亦都不一样。因此,他们就看到,他们的争执大部分在于名词的意义,实则他们都承认有一些流体或微妙物质通过神经管;在这方面,他们的意见并无多大出入,所差的就是,他们不容易一致断言,这种流体是否可以叫做汁体。不过说到这一层,人们在一考察以后,都觉得它是不值得争辩的。

17 以黄金为例——人们所热烈从事的各种争辩,大半都系这种性质,这一点,我以后或者在别的地方可以注意到。我们在这里,只要稍精确地观察前边所举的那个黄金一词的例子,我们就会看到,要决定它的意义,那委实不是容易的。我想,人人都会承认它是黄色而灿烂的一个物体,而且儿童们亦往往就以黄金一名来称这个观念,因此,在他们看来,孔雀尾上那个照耀而色黄的部分就应当是黄金。不过别的人们又看到,在某些物质团中,可溶性又和那种黄色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又把这个集合体形成一个复杂观念,而以黄金一名称之,以来表示实体的一种;因此,凡经火以后,成为灰烬的那些黄亮的物体,便被排斥于黄金以外;因此,各种实体只有黄亮的颜色还不算,它必须在经火以后,不为灰烬,而为溶液,才能归在黄金这个物种以内,才能为黄金一名所包括。另一个人又因为同样理由把重量加在这个观念中,这个性质亦同可溶性一样,同那个颜色紧相联系,因此,他以为这种性质亦应当加在那个观念中,亦应当用那个名称来表示。至于前一个观念所表示的,既只是只有颜色和可溶性的一个物体,因此,它当然是不完全的。说到别的性质,亦是一样。在这里,人们并不能解释,在自然中常相联系着的那些性质,为什么有些应当加在那个名义的本质中,有些应当排除出去。他们亦一样不能解释,表示指环质料的那个黄金一词,为什么当用它的颜色,重量,和可溶性,来决定那个物种,而不当用它的颜色,重量,和王水中的可溶性来决定那个物种。因为它在王水中的可溶性,正和在火中的可溶性是一样不可分离的,而且它们亦都是那个实体同其他两种物体所发生的关系,——这两种性质所以有差别,只是因为那两种物体在那种实体上作用的方式不同。因为有什么权利,能使可溶性成为黄金一词所表示的本质的一部分,而可溶性则只是它的一种附属性质呢?而且它的颜色如果是其本质的一部分,则可展性怎样只是它的一种附属性质呢?我的意思只是说,这些既然都是依靠于实在本质的一些性质,而且只是同他物接触以后所发生的自动的或被动的一些能力,因此,任何人都没有权威来使黄金一词(它是和自然中存在着的物体相参照的)只决定于那个物体中所含的此一些观念的集合体,而不决定于彼一些观念的集合体。既然如此,则那个名称的意义,必然是很不确定的。因为我已经说过,各人在同一种实体中所见的各种性质是不同的;而且我想,没有人能够见到它的全体性质。因此,我们对于事物的描写是很不完全的,而且各种文字的意义是很不确定的。

18 简单观念的名称是最不含混的——由以前所说的看来,我们就可以知道在一切名称中,简单观念的名称是最不容易错误的。而它们所以不易错误,第一是因为它们所表示的那些观念各个都是一个单独的知觉,而且它们比复杂的观念,不但较容易得到,而且亦较易于保存,因此,它们就不如复合的实体观念或混杂情状的观念那样易于不确定,因为在后边这类观念中,各个简单观念的精确数目不容易互相契合,而且亦不容易保留在心中。第二,因为它们并不参照于任何实体,只参照于它们直接所表示的那个知觉。至于实体的名称,则因为永远有这种参照,所以它们的意义是很杂乱的,而且能引起许多争辩来。人们如果不故意来牵强用字,不故意来责骂他人,则他们在自己所熟悉的任何语言中,便不容易不知道,简单观念的名称有怎样的功用和意义。“白”与“甜”,“黄”与“苦”都有明显的意义,人人都可以精确地了解这种意义;而且他假如不知道,亦容易知道自己不知道,亦容易求得解答。但是说到“谦抑”或“节俭”,则我们真不能确知,别人在用这种词时,它们所表示的那些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而且我们纵然以为自己很知道金或铁的意义,可是我们仍然不能确实知道,别人用此字时所表示的精确的复杂观念;而且我相信,在说者方面和听者方面,它们所表示的集合体往往是不同一的。人们在谈论时,既然要处理普遍的命题,要在心中确立普遍的真理,并且要考察由此所得的结果,因此,他们如果用起这一类意义不确定的名词来,一定会发生误解和争执。

19 简单的情状亦是比较不易含糊的——我们已经说过,简单观念的名称是不易陷于含糊和不确定地步的。根据同样规则,我们亦可以说,简单情状的名称亦是这样的,尤其那些形象和数目的名称更是这样的,因为我们在这方面正有明白而清晰的观念。人们如果有心来了解“七”和“三角形”,则他们能误解了这两个名称的意义么?因此,我们可以概括地断言,在任何方面,最不复杂的观念一定有最不含糊的名称。

20 在最复杂的混杂情状和实体方面,各种名称是最容易含糊的——混杂的情状如果只是由少数明显的简单观念构成的,则它们的名称往往不至有了不定的意义。但是各混杂的情状如果含着一大些简单的观念,则它们的名称,往往如上所述,会有很含糊很不确定的意义。至于实体的观念,则它们既非实在的本质,又非它们所参照的模型的精确表象,因此,它们的名称比较容易不完全,不确定,而在我们把它们应用在哲学上边时,更是这样的。

21 为什么我们说这种缺点是在文字方面的——在各种实体的名称方面,所有的纷扰大部分是因为我们缺乏知识,不能窥见它们的实在本质。因此,人们或者疑问,我为什么说这种缺陷是在文字方面的,而非在理解方面的,这个反驳似乎是很正确的,因此,我不能不解释,我为什么要采取这个方法。我可以自白说,在我开始写这部理解论的时候,而且在以后很长的时候,我并未曾丝毫想到,在这部书中,我应该考察各种文字。不过在后来讨论完观念的起源和组织以后,在我开始考察知识的范围和确度的时候,我就看到,知识和文字有很密切的关系,而且我们如果不先考察好它们的力量和意义,则我们在知识方面所说的,万不能明白,不能切当。因为知识所关涉的既只有真理,因此,它会不断地同各种命题发生关系。知识虽然以事物为归依,可是它又必得以文字为媒,因此,各种文字就似乎与我们的概括知识是不可分的。至少我们亦可以说,文字是永远介在理解和理解所要思维的真理之间的,因此,文字就如可见物所经过的媒介体似的,它们的纷乱总要在我们的眼前遮一层迷雾,总要欺骗了我们的理解。我们如果知道,一般人所以使自己和他人陷于错误,他们的争辩和意念所以离奇,大部分都是因为文字和其不确定(或误解)的意义,则我们正可以想,这种情形在知识之路上实在是一种大障碍。而我们对这种障碍所以不得不提防者,尤其是因为人们往往不注意这是一种不利,反而要用心来助进它,并且认这种助进障碍的艺术,配得到博学深思的头衔(下一章中就可以看到)。我总想,语言既是知识的工具,因此,我们如果能完全考察它的各种缺点,则世界上滔滔不绝的争论会停止了,而且知识之路,甚至于和平之路,将来会比现在要宽敞得多。

22 因此,我们在解释古代著作家的作品时,不可不心存谦虚——我确乎相信,在一切语言中,文字的意义多半都是依靠于用文字的那人的思想、意念和观念的,因此,即在同文同国的人们,文字的意义亦是十分不确定的。在希腊作者方面,我们很可以看到这一层,因此,人只要稍一披阅他们的作品,他就会看到,他们虽用着同一文字,可是几乎各人有各人的语言。不过除了各国中这种自然的困难而外,还有各国和各代的差异;在各国各代,说教者,著作家,都各有各的意念、性僻、习惯、藻饰和绮语,而这些情节虽非我们现在所能知的,可是它们又各个能影响各著作家所用文字的意义。因此,我们在解释或误解古代的作品时,应该互相宽恕,因为这些作品虽然是极其应当研求的,可是它们亦都会陷于语言中不可免避的困难。因为说者如不能先把各种名词(简单观念的名称和明显事物的名称不计)定义出来,就用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意向,则听者方面便不能免于怀疑和不定。至于宗教,法律和道德等论说,既是极关重要的,所以在这方面,困难亦是最大的。

23 在“新旧约”方面,各解释家和注经家所著的许多书籍,很能明显地证明这一点。经文中所说的样样事情虽是极其真实的,可是读者在理解它们时是可以错误的,而且是不能不错误的。我们亦正不必惊异,上帝的意志在披上文字的外衣以后,就会陷于那种工具所不能免的疑义和不定。因为就是他的儿子在披上肉体的外衣以后,亦不得不陷于人性所有的一切弱点和缺点——罪恶除外。不过因此,我们正应当赞美他的慈悲,因为他已经在全世人面前把他的工作的和意志的明显痕迹摆露出来,并且给了全人类以充分的理智光亮,使他们虽然不曾见到所写的上帝这个词,亦能确乎知道(只要他们肯费心)上帝的存在,或对于上帝应有的敬礼。自然宗教的教条是很明显的,是全人类所了解的,是不常为人所争执的;而在另一方面,则在书籍和语言中所显示的真理,却免不了由文字自然所生的一些暧昧和困难,因此,我想,我们应该勤恳地,精细地观察前者,不应当专横地、独断地、傲慢地来解释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