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括的确定的命题与存在无关——我们一向所考察的,只是各种事物的本质,不过这些本质既然只是抽象的观念,而且它们在思想中又和特殊的存在隔绝开(人心在抽象作用中的特有活动,只是把一个观念当做是理解中存在着的东西而加以考察),因此,它们便不以有关实在存在的知识给予我们。这里我们顺便注意到,各种普遍的命题之为真为伪虽是我们所确知的,可是它们并与实在的存在无关。其次,各种特殊的肯定或否定,在成为概括时虽是不确定的,可是它们本身只是与“存在”相关的;它们所申述的,只是事物中各种观念的偶然联合或分离,不过这些观念在事物的抽象本质中在我们看来并没有已知的必然的联系或矛盾。

2 关于存在的知识有三层——不过说到各种命题的本性,和各种断言的方式,我们以后还要在别处详细讨论,因此,我们现在就略而不提了。现在我们可以研究我们对于事物的存在所有的知识,并且研究它是如何得来的。我可以说,我们所以能知道认识自己的存在 ,乃是凭借于直觉,所以能认识上帝的存在 ,乃是凭借于解证,所以能认识其他事物的存在,只是凭借于感觉。

3 我们对于自己存在所有的知识是直觉的——说到我们自己的存在,则它是我们很明白地,很确定地所知觉到的,因此,它亦不需要别的证明,而且亦就不能再有所证明。因为任何东西都不能像我们的存在那样明显。我虽然思想,虽然推理,虽然感觉到苦和乐;可是这些动作果然能比自我的存在更为明显么?我虽然可以怀疑别的一切东西,可是只有这种怀疑就可以使我们知觉到自己的存在,而不容我来怀疑它。因为我如果知道自己在感觉痛苦,则我分明知觉到自己的存在,一如我知觉到我所感的痛苦的存在似的。我如果知道我怀疑,则我一定知道那个在怀疑的东西,一如我知道所谓怀疑的那种心理作用似的。因此,经验使我们相信,我们对于自己的存在 有一种直觉的知识,而且我们由内心无误地知道,我们自己是存在的。在每一种感觉,推理或思想中,我们都意识到我们自己的存在,而且在这方面,我们正有最高度的确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