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假定自己是有罪的。他把诉讼程序与法律加以对照。

先生,我已经向你讲述了有些人怎样引用我书中的话作证据,指摘我攻击法律所承认的宗教;我认为他们的指摘是毫无道理的。然而有人却根据他们的指摘判我有罪,把我当罪人看待。现在,姑且就假定我有罪,但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他们对我的惩罚是否合法。

同道德一样,罪过也有大小之分。 注176

即使一个人犯了某种罪,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他也犯了其他的罪。法律的公正在于严格按照过错的大小来量刑;极端的司法手段是不考虑某些可缓和法律的严酷性的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它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即使人们所说的罪过是真有其事,我们也应当进一步探讨它是属于哪种性质的罪过,应当采用你们的法律规定的何种程序去审理。

如果我真的是像他们所指控的那样违背了我所做的有产者的誓言,那我就犯了一项国事罪;对于这项罪行的审理工作,是直接属于小议会的。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

如果我的全部罪行是对教义发表了错误的言论,即使我的言论真的是亵渎了宗教,那也应该另当别论。按照你们的法律,应当首先由另外一个法庭来审理。

即使我犯的是一项国事罪,那也首先需要根据法律定性之后,才能宣布我犯了国事罪,而这项工作是不应当由小议会来做的。它的权力是惩办罪犯,而不是检察他是否犯罪。正如我们在后面即将看到的:这是你们的法律明文规定的。

首先应当弄清楚的是:我是否真的违背了我的誓言,也就是说我是否真的违背了我的祖先在被接纳为有产者时所做的誓言。就我来说,我那时既未住在这个城市,也未担任过任何一项公民担任的职务,因此,我没有做过这一誓言。这一点,且按下不细说。

其实,在这项誓言包括的内容中,只有两条能用来定我的罪:第一条,承诺“按照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生活”;最后一条,承诺“自己不做,也不允许别人做任何违背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的坏事或恶行。”

我不仅没有违背第一条,而且还非常忠实地按照它的规定行事,甚至还十分大胆地以前无先例的姿态在天主教徒中公开宣讲我的宗教信仰,尽管那时我已经加入了天主教。 注177 人们不能把我少年时候的失误说成是违背誓言,何况1754年我又重新皈依了新教,恢复了我的有产者的权利;此事在日内瓦已广为人知,而且是有真凭实据为证的。

他们也不能以我那两本受到谴责的书 注178 为证据,说我违犯了第一条,因为我在书中一再宣称我是新教的教徒,何况行为是一回事,著作是另一回事呢。按照新教的教义生活,就是信奉新教,尽管在那两本受到谴责的书中很可能有背离新教教义的地方,或者犯了其他冒犯上帝的罪(不过,上帝是不会单单因为这一点就把这个犯了一点儿轻罪的人逐出教会的)。这层道理,如果广泛讨论起来的话,问题就出在这个誓言的本身。由于宗教信仰和一切反宗教的行为是不相容的,所以人们只好把本来是一条的条文分成两条。按照第一条,人们坚决按照新教的教义生活;按照最后一条,人们坚决不做任何违犯新教教义的坏事和恶行。这两条是大有区别的,而且是被许多其他条文隔开的。在立法者看来,这两条是可以分开的,因此,即使我违犯了最后一条,但不能因此就说我违犯了第一条。

然而,我真的违犯了最后一条吗?

请看《乡间来信》的作者是怎样强词夺理的(第30页):

“有产者的誓言严格规定‘自己不做,也不允许别人做任何违背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的坏事或恶行。’既然在那两本蛊惑人心的书中一再声称《福音书》是荒谬的,对社会是有害的,这似乎就有点儿 注179 注180 像是一桩攻击该书的恶行,因此,小议会就不能不对那个被许多人指摘为做了这一恶行的人严加注意。”

你看这些先生们是多么可爱!他们似乎远远地就看见了这一点儿恶行,而且根据这一点儿恶行,他们就对这两本书的作者严加注意,而这一“注意”不是别的,乃是一道逮捕令。

《乡间来信》的这位作者真会开玩笑,说他们下令逮捕我,纯粹是出于善意。他说:“小议会可以对卢梭先生发传票传讯,也可以拘留,也可以逮捕……在这三个办法中,最后一个办法是无比温和的……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警告,目的在于告诉他:如果他不愿意应诉,他就不必回到日内瓦来;如果他愿意应诉,他就好好地为他的辩护做好准备。” 注181

那个对可怜的西班牙王子卡洛斯执行绞刑的刽子手布朗多姆就是这样大开玩笑的。由于王子大吵大闹,拼命反抗,他便一边使劲勒绞绳,一边对王子说:“别闹了,殿下,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你好。”

然则他们指摘我所做的,究竟是什么坏事和恶行呢?据我的理解,所谓“坏事”,是指暗中悄悄干的事;所谓“恶行”则是指背地里搞的鬼把戏,是唆使某些人反对基督教和反对我。然而在这个世界上,再也找不到什么事情是比公开出版一本书并在书上印上作者姓名这一行为更不悄悄地和背地里搞的了。当我对某些问题(不论是什么问题)发表我的看法的时候,我就当面对公众大声地讲,并自报我的姓名;说完之后,我就回到我的居住地,平平静静地过我的生活。我怎么也不明白,人们怎么会说我这样做是在做坏事和恶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誓言的精神和词句的意思,就必须追溯到订立该誓言的时代。当时的问题,主要是要使国家不至于再次遭受它刚刚摆脱的双重桎梏。人们每天都发现有人借宗教之名为萨瓦王室和主教的利益搞新的阴谋;可见“坏事”和“恶行”指的是这种事情。自从有了法语之后,这两个词肯定再也不能用来指一个人在他署名的书中发表其看法了,何况在他的书中既没有指名道姓地说谁,也没有标榜他自己,更没一句话涉及任何一个政府。人们对我的指摘,在《乡间来信》的作者本人看来也是那么的不真实,以致他也承认我“忠实地履行了公民的义务。” 注182 可见,如果我真的违犯了有产者的誓言,我怎么能“忠实地履行了公民的义务”呢?

由此可见,说我违反誓言,这一指摘是毫无根据的;何况,如果我真的违反了誓言,在日内瓦就不会没有人没听说过他们所指控的那些事情。实际上,没有一个日内瓦的有产者不在这一条或那一条上违反誓言的。然而却谁也没有因此便去和他吵闹,更没有因此就下令逮捕他。 注183

他们也不能说我攻击道德,因为我在书中处处都把公众的利益置于个人的利益之上,并一再指出:对人类尽我们的义务,就是对上帝尽我们的义务;只有把道德奠定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使它成为真正的而不是徒具虚名的道德。他们不能说我这本书的目的是试图破坏既有的宗教敬拜仪式和公众秩序。恰恰相反,我在书中反复告诉人们,在任何事情上都要遵守法律;即使在纯属宗教的事情上,也要遵守法律。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位日内瓦的教士对我攻击得最厉害。

他们议论纷纷的这一如此可怕的罪行,即使说它是真的,它充其量也只不过是在某些信仰问题上的小错,虽无益于社会,但对社会也没有多大影响;要说它有什么害处的话,它最大的害处是主张对别人在宗教问题上的看法持宽容态度,因此也主张: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在宗教问题上都要保持和平。

现在,我要问你这位熟悉你们政府和法律的先生:一个普普通通的人在信仰问题上能犯多大的错误?这类案子应当由谁来审理?特别是第一审应由谁来审理?由小议会来审理,还是由教规督导委员会来审理?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

首先应当弄清楚我犯的是哪一种罪,把这个问题弄清楚之后,才能根据法律来确定审判的程序。

对于在信仰问题上犯错误和散布谬论的人如何惩办,你们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过,在《教会法》第88条关于教规督导委员会那一章里,对如何审理按自己的意见曲解教义的人却规定了一个审理程序。它的原文是这样说的:“无论何人,只要擅自按其一己之见曲解公认的教义,都将被传唤到会接受询问;如果他认错了,就可免于对他提出谴责,也不对他定什么罪名;如果他坚持,则可对他提出警告,一次警告无效,可再次警告或三次警告,以迫使他改正;如果最后认为必须采用更严厉的手段,就可禁止他参加圣体瞻仰仪式,并通知主管官员酌情处理。”

从以上的引文可以看出:

(1)对这类罪行的初审权是属于教规督导委员会的。

(2)该法的立法者认为,只要犯这种错误的人悔改了,这种罪行就不是不可饶恕的。

(3)它还规定了人们应当采用何种手段使罪人迷途知返,回到正路上来。

(4)采用的手段是非常温和的,合情合理的,而且是最适合于基督徒在处理不扰乱社会而只涉及宗教的过错方面按照耶稣的榜样使用的。

(5)文中规定的最严重的惩罚是按照罪行的性质来定的,即:由于罪人冒犯了并企图继续冒犯耶稣,因此便不允许他参加圣体瞻仰仪式和领圣餐。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教规督导委员会就通知主管官员,由主管官员去处理;因为,在一个国家之中,只允许一种宗教,谁要在国中宣扬另一种宗教,就应当被逐出国家。

在1563年的让·莫雷里的审件中所遵循的,就是这条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居住在日内瓦的让·莫雷里在他出版的一本书中抨击教会的风纪松弛;此书遭到奥尔良教务会议的谴责。他对教务会议的谴责十分不满;接着,便收到日内瓦教规督导委员会的传票,传他到会接受询问,但他坚决不去接受他们的询问,并逃离日内瓦。后来,尽管得到主管官员的允许回到日内瓦,但他既不愿意按照官员们的意见与教士们谈话,进行和解,也不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接受询问,因而教规督导委员会对他再次发出传票,于是他只好到教规督导委员会去。在几次冗长的争论之后,他一点也不妥协。这时,小议会便发传票传他,然而他本人没有到小议会去,只让他的妻子送去一份书面声明,并再次逃离这个城市。

最后,只好对他开始法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对他的书提出起诉。由于此案的判决书非常重要,而知道判决书原文的人不多,因此我将全文抄录如下;我深信它是有用处的。

“余等本城刑事法庭法官,听取了尊敬的本城教会教规督导委员会对居住本城的让·莫雷里的案情陈述和起诉书;鉴于让·莫雷里在接到传票之后,不仅不到本庭和小议会接受审讯,反而第二次逃离本城。根据此等理由以及其他正确的理由,余等按照我们古老的习惯,在小议会及本城公民积极的参与下,在我们的先辈和上帝与《圣经》面前,以上帝神圣的名义,以圣父、圣子和圣灵的名义,做出本判决。阿门。 注184 在让·莫雷里缺席的情况下,余等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按照本庭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最后判决,郑重提醒各有关人员不要阅读让·莫雷里的那本书,以免受他的欺骗,对书中的胡言乱语要提高警惕;由于该书试图以蛊惑人心的方式在教会内部制造分裂与混乱,因此,余等此前认为、现在依然认为该书是一本有毒害的书;为了做出榜样,余等已下令当众焚烧了一本,并禁止所有的书店陈列和售卖该书;禁止本城所有的公民、有产者以及不论以何种身份居住在本城的居民购买和阅读该书;凡家中有该书者,须上交本庭处理;凡知道哪里有该书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庭报告;如知情不报,定予严惩。

余等在此同时知照本城警察局长,务必完全切实执行本判决。

本判决书于1563年9月16日星期四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彼·舍勒拉(签字)” 注185

先生,单就这份判决书的时间和地点来说,就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不过在目前,我们还是谈主要的问题。请看当时法庭是怎样判处莫雷里的:他的书是在庭审结束时才被烧掉的,而且不是被一名刽子手烧的,也没有对他的书施加任何侮辱性的动作,更没有下令逮捕书的作者,尽管他坚持到底,拒绝不到庭。

如今对我,却不是这样,大家都知道小议会是怎样对我采取行动的:他们在我的书刚一出版,甚至在教规督导委员会尚无人知晓这本书的情况下,仅从邮局投递收到此书,看了一遍就定罪,把书当众烧毁,并下令逮捕我,这一切都是发生在八到十天之内的事。谁也没有见过如此草率从事的了。

现在姑且假定我触犯了法律,因为,只有从法律的角度看问题,才能断定我是有罪还是无罪。不这样假定,他们有什么权力惩罚我不冒犯任何人而且法律又无明文禁止的行为呢?

在这件事情上,法律是否得到了遵守?你们这些头脑清楚的人把法律拿来一看,就可看出它处处遭到了践踏。持不同意见者们说:“卢梭先生从未受到教规督导委员会的传唤,而尊敬的小议会却率先对他采取行动,不仅使他无端受到惩罚,而且他的书也被公开宣布为‘胆大妄为的、亵渎宗教的和导人为恶的’书。他无端蒙此不白之冤,他的两本书被刽子手当众撕碎,投入火中焚毁。”

“由此可见,在涉及教规督导委员会对卢梭先生的审理权方面,小议会没有按法律的规定行事。对于卢梭先生,应当是在不预定任何罪名的情况下,先传唤到教规督导委员会接受询问;只有在经过多次训诫之后,他依然拒不认错的情况下,才进行庭审。” 注186

以上这段话所讲的程序,在你看来想必是像白昼那样明白,在我看来也是像白昼那样明白。可是不;你将看到那些半夜能让日出的人是怎样在中午叫日落的。 注187

诡辩家们常用的手法是:堆砌许多论点,以掩盖其站不住脚的论点。为了避免重复和节省时间,让我们把《乡间来信》分成几个段落,并只对其中最重要的段落进行分析,而我在前面已经驳斥过的论点,此处便略而不提。为了严格按照该作者的意思进行分析,我们在这里照录他的原话。

他说:“我是按照我们的法律来探讨应当如何看待卢梭先生的行为的。”话说得很好嘛,不过,且让我们看他是如何探讨的。

“有产者的誓言第一条明确规定按照神圣的《福音书》的教义生活。现在我要问他:专门著书批驳《福音书》,这是按照《福音书》生活吗?”

诡辩一。为了弄清楚上面这段话是否符合我的情况,就需要把该作者在他的结论中略去的“教义”一词放回到这段话的小前提里,因为,要使他的推理站得住脚,这个词是必不可少的。

诡辩二。在誓言中说的是要按照教义生活,而没有说著书要按照教义写。正如我们在前面说过的,这两件事情是有区别的。此外,还要弄清楚我的书是否真的是为反对教义和《福音书》而作的。

“主管官员和小议会的首要职责是维护纯洁的宗教。”

诡辩三。他们的职责是维护纯洁的宗教,但不是宣布某个宗教是纯洁的或者是不纯的。主权者把维护纯洁的宗教这一工作交给他们,但并未因此就使他们有评判教义之权;评判教义这一工作是交给另一机关去做的。在有关宗教的事情上,他们应当征询这个机关的意见,自从你们的政府成立以来,就是这样做的。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由两个法庭负责,一个审判,另一个执行惩罚。这一点,在《教会法》里讲得清清楚楚;这个程序,我们在后面还将谈到。

我在前面对他们对我的指摘所做的分析,我以后就不再重复,不过,我必须把他们对我的指摘的结尾那段话转录如下,因为这段话讲得非常有趣。

“是的,卢梭先生和他的追随者声称这些怀疑并不是针对基督教提出的,而且,他们依然认为基督教是神圣的。不过,如果像《福音书》这样一本在卢梭先生的著作中备受嘲讽的书还能称为神圣的书的话,请问:‘神圣的’这个词是不是还另有新的含义?他这样说,如果是矛盾的话,这个矛盾也太令人吃惊了;如果是开玩笑的话,这个玩笑就开得不是地方。” 注188

我当然明白。心灵的敬拜和心灵的纯洁、善行、信赖、谦卑、屈从、宽容、把他人施加的侮辱全都忘记、饶恕敌人、爱邻人、以仁爱之心促进人类的博爱和团结,这一切都是魔鬼的发明。不过,这一切也是这两本书的作者和他的朋友们的看法吗?人们应当根据他们的言论,尤其是他们的著作来判断嘛。《乡间来信》的作者那样说如果是矛盾的话,这个矛盾也太令人吃惊了;如果是开玩笑的话,这个玩笑就开得不是地方。

这些先生们在这类问题上最喜欢大开玩笑;根据他们自己的那一套行为准则,如果我也开这么一个玩笑的话,他们准会要我向他们请求宽恕的。 注189

现在,请看他们在罗列了我的诸多罪名之后,是根据什么理由在法律方面对我如此疯狂地加以迫害的。

“这两本书出版时署名是一位日内瓦公民。全欧洲的人都在谴责他的恶行。与我们紧邻的一个王国 注190 的高等法院已经在对《爱弥儿》和它的作者采取行动,日内瓦政府怎么办?”

等一等。我发现他们在这段话中撒了谎。

按照《乡间来信》的作者的说法,好像是欧洲人对我提出的谴责在迫使日内瓦的小议会也要像巴黎高等法院那样严厉对待《爱弥儿》和它的作者。然而,恰恰相反,把欧洲闹得乌烟瘴气,并使人们议论纷纷的,是这两个国家的当局发布的逮捕令。此书在巴黎出版之后没隔几天 注191 ,巴黎高等法院便公开谴责它; 注192 此时它在任何一个其他国家都还没有开始发行,甚至在印刷此书的荷兰也未开始销售;在巴黎高等法院的逮捕令与日内瓦小议会的逮捕令之间只相隔九天, 注193 为了获知巴黎的做法,差不多就需要这么多时间。在瑞士对这件事情发出的一片乱七八糟的叫嚣,我被赶出我的朋友的家,纳沙泰尔当局和宫中都试图不让我找到最后一个居留地:这一切,都是在逮捕令下达之后,由日内瓦和几个邻国造成的。大家都知道谁是这一切的主谋,大家也知道谁是这一切的执行者,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史无先例的;他们只差不许我在全欧洲生火做饭和饮水解渴了,只差不许我找一个地方放床睡觉和找一个石头当枕头了。切莫把这些事情发生的先后次序弄颠倒了;不要以为是由于欧洲人谴责我,日内瓦才发出逮捕令的,恰恰相反,这一系列骇人听闻的事情都是由日内瓦那道逮捕令造成的。

“与我们紧邻的一个王国的高等法院已经在对《爱弥儿》和它的作者采取行动,日内瓦政府怎么办?”

回答很简单:它什么也不办,它不应当办什么事,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它应当采取不闻不问的办法,因为,如果它采取什么行动,它就会与巴黎的高等法院发生冲突;如果它仿效巴黎那样下达逮捕令,它就是在与巴黎高等法院争夺管辖权。正是因为巴黎已经对我下达了逮捕令,所以日内瓦才不能对我下逮捕令。一个刑事犯的罪行必定有一个犯罪的地点,而且只能有一个犯罪的地点。同一个案子的罪人不可能同时归两个国家惩办。如果他想对两道命令都投案自首,你叫他怎么分身?你可曾听说过同时在两个国家为同一件案子逮捕同一个人的事例吗?他们对我的这种做法,这还是破天荒第一遭,不过,也很可能是最后一个恶劣的先例。在我的诸多不幸遭遇中,我居然有从各方面说来都是独一无二的如此倒霉的荣幸。

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包括暗杀,既不能也不应当被他犯罪地点以外的其他法院审理。如果一个日内瓦人杀了人,即使是在国外杀的是日内瓦人,日内瓦的小议会也不能擅自越权对此案进行审理。如果对方的法院提出要求,它可以把罪犯解送对方;它也可以提出要求,由它来惩办罪犯;除非对方的法院愿意把全部案卷移交给它,否则它便无法对罪犯进行审判,因为,对于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犯的罪行,它是无权审理的,它甚至不能要求该主权国家提供必要的信息,让它对案情有所了解。对于“日内瓦政府怎么办?”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如此;它应当遵循的规则,就是如此。这位最高级别的官员连这么一点儿法律常识都不知道,真是丢人。难道说还需要我花精力对这些法官进行法律的基本知识教育吗?

“按照《意见书》的作者的意思,只能暂时禁止在城中销售。” 注194 实际上,在消解《乡间来信》的作者的怨气方面,他能合法采取的措施,就是这么一点点;对《新爱洛伊丝》,他已经这样做了。然而,眼见巴黎高等法院什么话也没有说,其他任何地方也没有禁止,他感到赧颜,便悄悄地撤回了他的禁令。 注195 “如此轻描淡写地批评几句,难道不会被人们指摘为暗中有勾结吗?”不过,很久以前,在对其他许多难以容忍的著作的处理上,人们虽指摘日内瓦的小议会相当明显地做了手脚,但不像这一次这样指摘它。“谁也没有因为他们采取了温和的处理办法而表示不满。”(不过,你从公众吵吵嚷嚷的表现就可看出,他们要是采取相反的做法的话,倒是会引起人们的不满的。)“真的,像卢梭先生这样一个在公众心目中如此不受欢迎的人,如果他们都觉得很好的话,则人们所说的温和的处理办法不就不会被指摘为不严肃对待或不可原谅的敷衍了事了吗?”这一切,也许还不是最坏的,因此,对于他们因我的著作而对我采取的强硬手段,便难以用几句适当的话来形容;对于他们对另一个人的著作给予的支持,也难以用几句适当的话来描述。

现在,让我们继续假定我有罪,假定日内瓦的小议会有权惩办我,各项程序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他们甚至不打算查禁我的书,我从巴黎到日内瓦时还受到和和气气的接待;在这种情况下,正直的人们将怎样说呢?他们将这样说:

“他们闭上眼睛,假装没有看见;他们这样做,就做对了;他们还能做别的什么呢?在这件事情上,如果采取严厉的手段,那就太野蛮、太不近情理、太不公正了,因为真正的公正是以德报怨嘛。这个罪人热爱他的祖国;他无愧于他的祖国,他使他的祖国在欧洲备享盛名。当他的同胞以自己是日内瓦人而感到羞愧时,他赞美他们,使他们在国外重新获得了人们的尊敬。他给他的国家出了许多好主意,他希望公众得到幸福。他虽然犯了错误,但他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他曾多方赞扬日内瓦的官员,竭力使他们获得有产者的信任。他曾为牧师们的宗教信仰进行辩护,因此值得所有的牧师给他以相应的回报。然而,他们怎么会因为他有几个小小的过错,就公然对这位上帝的保护者和到处受到攻击的宗教的卫教士施加严厉的打击呢?而对于那些肆无忌惮地诋毁基督教和善良风俗,甚至连卢梭也认为应该批驳的书,他们怎么又听任它们到处泛滥呢?如果对如此明目张胆的偏袒做法的秘密动机一加追查,人们必将发现,卢梭之所以遭到迫害,原来是由于他热爱自由,而法官则一心想摧毁自由。卢梭将因此而被看作是他的祖国的法律的殉道士。在这件事情上,那些戴着一副伪善的假面具对他进行迫害的人必将受到人们的指摘,人们将指摘他们玩弄宗教,把宗教当作他们进行报复的武器和发泄仇恨的工具。最后,他们这样迫不及待地惩办一个因爱祖国而反倒成了罪犯的人,必将遭到正直的人们的唾弃,遭到有产者们的怀疑和外邦人士的轻视。”先生,他们要说的话就是这些;在假定的这一刑事案件中,小议会如果不插手此事,他们顶多就只不过是被人们这样议论几句而已。

“人们有理由说:不是烧掉《福音书》,便是烧掉卢梭先生的书。”

这些先生们对我经常采取这种简便的办法:如果要物证,他们就搬出一大堆材料;如果要人证,他们就请某个大人物来发言。

上面所引的这句话,我们虽不说它太狂妄,但可以说它是在亵渎神明。

因为,认为《福音书》和我的著作在内容上是如此的相似,以致两者可以互相替换,可以把其中的任何一本当作多余的拿去烧掉而只保留另外一本,这不是在亵渎又是什么呢?我可以肯定地说,我已经尽我所能按照《福音书》的教导行事;我热爱它,我处处信奉它和宣扬它;在遇到深奥和疑难不清楚的地方,我没有因此就不读它,没有因此就违背它的教导。我对它拳拳服膺。看见它神圣的教义遭到那些所谓的基督徒,尤其是那些向我们宣讲此书的人任意曲解它,我便十分气愤,提出抗议。我深深相信,甚至敢夸口这样说:在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比我更能如实地宣讲基督教和它的创始人了。在这一点上,我是有证据的,甚至有我的对手鼓掌叫好。我在这里所说的对手,当然不是指日内瓦的那一帮人,而是指那些对我的怨恨还没有发展到疯狂的程度而且还没有完全失去公正之心的人。 注196 这一切都是真的,都是有书为证的;我的《答波兰国王书》 注197 和《致达朗贝尔先生的信》 注198 ,以及《新爱洛伊丝》、《爱弥儿》与我的其他著作,都对《福音书》表达了同样的爱,对耶稣基督表达了同样的敬仰,不过,不能因此就认为我可以同我的主耶稣基督相比拟,不能因此就认为我的著作可以代替他的教导。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荒谬的和令人愤慨的。我憎恨这种亵渎神明的话,我反对这种狂妄的言论。任何一本书都不能同《福音书》相比。不过,它那言简意赅的词句并不是人人都能理解的;有时候需要花许多时间向人们讲解,大家才明白。我们应当把这本神圣的书当作老师检验我们言行的尺度,把我的书当作一个小学生写的读后心得。

到现在为止,我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都只不过是泛泛而谈,现在,让我们根据对1563年的程序与1762年的程序所做的比较和他们所说的他们之所以那样区别对待的理由,把问题与事实联系起来详加评说;对我来说,这一步骤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不能对你略而不谈我这件事情的细节;这些细节的本身,在你和你的同胞们看来也许是没多大意义的,但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却是很有用的。这是另外一个话题,必须一口气把它谈完,不能中间被打断,因此必须单独写一封很长很长的信。先生,请你鼓起勇气把它看下去;这也许是我最后一次向你谈到我这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