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歆铜斛尺(长工部营造尺七寸二分;九英寸又十二分之一)。

新莽嘉量,今藏坤宁宫。其斛铭曰:方尺而圜,其外深尺。斗铭云:方尺而圜,其外深寸。此尺即据斛之周径及深之所制也。《隋书·律历志》谓之刘歆铜斛尺,今从之。《隋·志》谓周尺、后汉建武铜尺、晋泰始十年荀勖律尺(即晋前尺),并与此尺同。故列之弟一种。其后复列自汉至隋十四种尺,并以弟一种尺比较之,故此尺出,而《隋·志》之十五种尺,无一不可再制矣。

王复斋《钟鼎款识》中有晋前尺拓本,余曩已考定为宋高若讷摹制之品(见前《晋前尺跋》)。今原拓已亡,扬州阮氏及汉阳叶氏刊本均与此尺不合,然阮文达跋,谓建初六年尺较此晋尺长二分强(见复斋《款识》册及《积古斋钟鼎彝器款识》十),则其拓本甚近此尺,但微弱耳。考高若讷造《隋·志》十五种尺,本用汉泉(实谓王莽钱布)尺寸,今用莽货布四积为一尺,亦与此尺甚近而微弱,然终不如此尺之得其正也。

二,汉牙尺(拓本。长工部营造尺七寸二分六厘;九英寸又五分之一)。原尺现在西充白氏,分寸用金错。

三,后汉建初铜尺(长工部营造尺七寸三分七厘;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七)。原尺藏曲阜衍圣公府,今未知存亡。世所传拓本摹本及仿制品甚多,长短不同,均未可依据。癸亥年,鄞县马叔平(衡)见一铜尺,汉阳叶东卿(志诜)所仿以赠翁学士(方纲)者,其长如此。又上虞罗氏藏一未装裱旧拓本,长短亦同。(装裱后纸易伸展,恒较原器及原拓为长)原物既不可见,当以此本为最合矣。

四,无款识铜尺(拓本。长营造尺七寸三分五厘;九英寸又八分之七)。乌程蒋氏藏。比建初尺稍长,晋以前物也。

五,唐镂牙尺(拓本。长营造尺九寸四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九)。乌程蒋氏藏,刻镂精绝。《大唐六典》“中尚署令”注云:每年二月二日进镂牙尺,即此是也。甲土素未闻有唐尺,余据日本奈良正仓院所藏红绿牙尺,定为唐开元以前之物。

六,唐红牙尺(甲)(摹本。长营造尺九寸三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一)。

七,唐红牙尺(乙)(摹本。长营造尺九寸五分;十一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

八,唐绿牙尺(甲)(摹本。长营造尺九寸五分;十一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

九,唐绿牙尺(乙)(摹本。长营造尺九寸二分强,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二十九)。

十,唐白牙尺(甲)(摹本。长营造尺九寸三分,十一英寸又四分之一)。

十一,唐白牙尺(乙)(摹本。长同上)。

右六尺,日本奈良正仓院藏,乃日本孝谦天皇天平胜宝八年(当唐至德二载),其皇太后献于东大寺者。后手书愿文及献物帐真迹,亦藏院中。帐中有红牙拨镂尺二,绿牙拨镂尺二,白牙尺二,今并完好。观其形制,必当时遣唐使所赍去也。此六尺曾影印于《东瀛珠光》弟一册中,余从珠光摹出。

十二,无款铜尺(拓本。长营造尺九寸四分强,十一英寸又六分之五)。乌程蒋氏藏,宋以前物。

十三,宋木尺(甲)(拓本。长营造尺一尺零二分,十二英寸又四分之一,)。

十四,宋木尺(乙)(拓本。长同上)。

十五,宋木尺(丙)(拓本。长营造尺九寸七分;十二英寸强)。

藏上虞罗氏。辛酉年夏出于宋钜鹿故城,同时所出磁器,有大观政和纪年款,知此乃宋尺也。

十六,明嘉靖牙尺。(拓本。长营造尺一尺微弱;十二英寸又五分)

武进袁氏藏。侧有款曰大明嘉靖年制。

十七,工部营造尺(长十二英寸又十二分之七)。

右所陈列之尺,合实物拓本、摹本共十七种。自汉讫[迄]近世之尺度,略具于是。案尺之为物,不独为人生日用所必需,其大者如调钟律、测晷景,胥于尺度是赖。故历代制作,不能不求精密,且须参考古制。晋荀勖造泰始律尺(即晋前尺),实据古器七种参校定之;唐李淳风撰《隋书·律历志》,列自周至隋十五种尺,并以晋前尺校之,示其比例,其所据者大半实物也。宋仁宗时,高若讷等议钟律得失,乃用王莽钱币尺寸,依《隋书》定尺十五种,上之。元明学者,罕有讨论。大清康熙间,曲阜孔东堂(尚任)得汉建初尺及宋三司布帛尺,其拓本、摹本多传于世,后人得资以考订古物。又宋高若讷所造之晋前尺,其拓本尚存于王复斋《钟鼎款识》册中,沈果堂(彫)、程易畴(瑶田)等亦据以考古代礼制。光绪甲午,吴清卿(大澂)撰《权衡度量实验考》,复据古玉、古器、古钱以考历代尺度,然于唐以后之制颇略。近时所见,如刘歆铜斛尺、唐牙尺、宋木尺、明嘉靖尺,皆其氏所未及见也。故尺度一事,比权量之研究,自为简易,然在十年或二十年以前,尚不能为此比较之研究也。

据前比较之结果,则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成定例。然其增率之速,莫剧于东晋、后魏之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今六朝之尺,虽无一存,然据《隋书·律历志》所载,则:魏尺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五厘(长营造尺七寸五分强;九英寸又二分之一弱);晋后尺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厘(长营造尺七寸六分强,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宋氏尺比晋前尺,一尺六分四厘(长营造尺七寸六分五厘,九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强)。

梁朝俗间尺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长营造尺七寸七分强;九英寸又四分之三)。

后魏前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厘(长营造尺八寸七分弱,十英寸又十二分之十一弱)。

后魏中尺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长营造尺八寸七分强,十一英寸)。

后魏后尺(后周市尺、隋开皇宫尺同)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长营造尺九寸二分弱;十一英寸又四十八分之三十一)。

东魏尺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豪(长营造尺一尺零八分强,十三英寸又二十四分之十五弱)。此即自汉尺增至唐尺之径路,而自唐讫今,则所增甚微,宋后尤微。求其原因,实由魏晋以降,以絹布为调,而絹布之制,率以二尺二寸为幅,四丈为匹,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尺度代有增益,北朝尤甚。自金元以后,不课絹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案《隋书·律历志》,谓魏及周齐,贪布帛长度,故用土尺。今征之《魏书·高祖纪》,太和十九年,诏改长尺大斗。又《杨津传》,延昌末,津为华州刺史。先是受调絹匹度尺特长,在事因缘,共相进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案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而其弊已如此,又《张普惠传》,神龟中,天下民调,幅度长广;尚书计奏,复征绵麻。普惠上疏曰:絹布匹有丈尺之赢一,犹不计其广;丝绵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此所谓教民以贪者也。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絹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此百官之所以仰负圣明也。云云。尺度之由短而长,全由于此。且当时不独增尺法,又增匹法。《魏书·卢同传》,熙平初转尚书左丞。时相州刺史奚康生,征民岁调皆七八十尺,以要奉公之誉。部内患之,同于岁禄。官给长絹,同乃举案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之罪。《北史·崔暹传》,齐天保调絹以七丈为匹,暹言之,乃依旧焉。合此数事观之,则尺度之骤增于后魏一代者,更不烦解说矣。

孔氏所藏宋三司布帛尺,未见有拓本传世。世所传仿制品,大率当工部营造尺之八寸七分许。其正确与否,所不敢知。要之短于唐尺,与上言尺度由短而长之定例不符。然细考唐宋尺制,则此尺不独不能外此例,且足为此例作一佳证也。何则?唐之尺法,本有二种。《大唐六典》金部郎中条云:凡度以北方柜黍中者,一黍之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又云凡积柜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案此制本出后周,而隋唐沿用之。宋仍唐制,亦用二种尺。其量布帛也,或用三司布帛尺,则以四十八尺为匹;或用淮尺,则以四十尺为匹。程大昌《演繁露》云:官尺者,与浙尺同。仅比淮尺十八,公私随事致用。予尝怪之,盖见唐制而知其由来久矣。金部定制,以北方柜黍中者为则,凡横度及百黍即为一尺;此尺既定,而尺加二寸。别名大尺,唐帛以四丈为匹,用大尺准之,盖柜尺四十八尺也。今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国朝事多本唐,岂今之省尺,即用唐柜尺为定耶?不然,何为官府通用省尺,而缯帛特用淮尺也?云云。案程氏所云官尺省尺,即三司布帛尺(赵与时《宾退录》云:省尺者,三司布帛尺也),虽较唐柜尺颇长,而宋人以之当唐柜尺,又以淮尺当唐大尺,其言固不诬也。而今传摹之布帛尺,长于唐柜尺者至今尺一寸许,则宋淮尺之大于唐大尺,又可见矣。故曰:此尺不足破尺度由短而长之定例,且足为此例之一佳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