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福利的范围很广,如就最广大的范围说,店的整个事业都与同人福利有关系,因为整个店的营业发达,总的经济力量增强,同人的一切待遇都可以随着提高。这样说来,整个店的利益和同人福利不是对立的,是相辅而相成的。但是为便于研究计,我们可以较狭的范围说,那末可说同人福利是指同人所直接受到的幸福利益。即就较狭的范围说,所包括的内容也就很广,为便于研究计,应有比较具体的指出,主要地说来,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偏重按劳取值的薪水;第二部分是相当的物质和文化享受;第三部分是偏重解决困难的津贴,我们为要顾到同人福利,对这三部分应该尽可能使它公允合理。

在本文里,我只想提出一点来研究:同人福利是不是应该具有普遍性?或是问:同人福利是不是应该大家普遍地享受?我想,大家不加思索的第一个答案一定都要说,当然是应该普遍的。既称为同人福利,要公允合理,当然应该普遍享受,那有有一部分人局部享受的道理!这些话的正确性,看我们对于“普遍性”这个名词有着怎样的了解。

例如关于按劳取值的薪水,所应考虑的因素,有工作的内容,责任的大小广狭,服务期间的长短等等,凡是工作内容相类,责任大小广狭相类,服务期间长短相同,薪水应该是相同的,这是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是具有普遍性的。无论谁,凡是合于上述条件而待遇却与相类相同的别人不同,那就是违反了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我们应加以纠正。这样了解普遍性是公允合理的。如果把薪水的普遍性认为是薪水应该平均,那是不公允合理的,因为是违反了按劳取值的意义,即在社会主义的社会也是办不到的。以上是就第一部分的同人福利研究。

又例如本店应替同人设备相当的宿舍膳食,应该给同人以借书的便利,在可能范围内(尤其是同人较多的据点)应替同人设备阅览室,休养室(病人用的),应设立读书会,举行茶话会等等。这种种设备,除休养室之类的以外,显然都是普遍性。我们当然不能规定某些同事可住寄宿舍,某些同事不许住寄宿舍。由于我们店的经济力,在目前还只能办到数人一室的寄宿舍,还未能做到一人一室以及家眷都可白居的寄宿舍,所以要住寄宿舍都普遍地数人一室,一人一室以及有家眷的须自己另出租金。这原则也是普遍的。但是休养室(目前还没有,这只是举个例,并且希望将来能有)却只有养病的人有资格住,合于这个资格的,都可以普遍地住入,这里的所谓普遍性,如任何同事都可以住入,便不合理了。以上是就第二部分的同人福利研究。

最后请略就第三部分的同人福利加以研究,就是偏重解决困难的津贴,薪水是偏重按劳取值,津贴是偏重解决困难,我在《店讯》上曾略加说明。津贴所要解决的困难大概可分为三种:第一是尽可能使工作者无意外之忧,第二是尽可能使工作者无内顾之忧,第三是尽可能使工作者无后顾之忧。医药津贴,因公伤亡抚恤等等,以及最近因各处生活费特涨而正在考虑的生活津贴,即是属于解决第一种的困难。医药津贴,因公伤亡抚恤等等,不能说不是属于福利的范围,但这种福利的普遍性,只普及于生病的同事,因公伤亡的同事,就这一点说是具有“有原则的普遍性”。如说任何同事不管有病无病,不管是生是死,都必须普及到才合于普遍性,那也是不合理的。最近人委员会鉴于生活费突增,暂时给与三十元以下的包含无业妻子的家庭以十元津贴,便是属于解决第二种困难,这只能普及到有这样家庭而薪水又较低的同事,就这一点说,也是具有“有原则的普遍性”。(但已引起有父母担负的同事的不满,这是原则问题,我们可以加以讨论,但是有父母担负也须津贴虽然也是属于内顾之忧的一种,虽也可以加以考虑,而是另一个问题,如本店经济力办得到,我并且希望也能给以相当的津贴。)另有人说,这不是提倡大家都来结婚吗?其实依现在的生活程度上,十元并不能完全顾到一个妻子的全部生活费,不过略减困难而已。家累的困难既是一个事实,以无业妻子家庭的担负为尤直接的迫切担负,这种内顾之忧是否应该相当顾到,是可以加以研究的,但这不应与同人福利的普遍性混为一谈,却是应该认识的。

以上关于津贴的普遍性问题,我们谈到的只是关于意外之忧与内顾之忧。养老金及子女教育费等等,可属于解决后顾之忧(子女教育费同时也可属于内顾之忧),本店能力还不能及此,此时用不着多说。(同时也幸而我们都是青年,养老金暂时还不需要,而且有子女的也不算多,但是希望将来也能有,尤其希望子女的教育金能先顾到,因为这比养老金要先到来的。)总之,我觉得以上所举出的三种困难,只要本店总的经济力顾得到,都是同人福利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但却只是具有“有原则的普遍性”,而不是无限制的普遍性。例如养老金,当然只有老的资格才享得到,倘若我们年纪轻轻的一定也要插一足到养老金的享受方面去,那是无法称为合理的!但是有了养老金的办法,我们同人里任何人只须享到了高龄,不急急于跷辫子,都可以无例外地享到,这是“有原则的普遍性”。

根据上面的分析研究,至少在目前,同人福利的普遍性是有原则的普遍性,而不是无限制的普遍性。我们所要注意的是要尽可能使有关的各种原则公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