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委员会为着调整薪水与津贴办法的问题,开了好几次会,每次开会都费了长时间来讨论,这是我自己所亲自参加,知道得很详细,深切地了解各位人事委员都是很热心要为全体同事得到最大可能的比较合理的办法。人委会自己经过几次的详细讨论,还觉得不够,特指定一位人事委员,特为此事先后往访法学专家沈钧儒先生和财政专家王志莘先生(都是本店的理事),从法理及财政学两方面再加以一番检讨,又经人委会作一次讨论,才定下一个草案。但是因为这件事是与每一个同事的福利有关,所以决定将这个草案发交总处及各店同人自治会讨论,征求全体同事的意见,等到全体同事的意见汇拢来之后,当由人委会再开会研究,作最后的决定。

关于决定这件事的手续是这样:(一)先由人委会根据讨论的结果,决定草案,作为同人的讨论大纲;(二)征求全体同人的意见;(三)再由人委会根据同人的意见,加以一番讨论,作最后的决定,付之实行。这也可以说是经过三个阶段的过程。

人委会的每一位委员也和其他同事一样地是本店的雇员,每一位委员的利害,是和其他任何同事一致的,绝不愿“作法自毙”,但是一方面尽可能的顾到同事的福利(他们自己的福利当然也包括以内),另一方面也须尽可能顾到整个店的经济力。他们所焦心考虑的,只是这两方面的适当的配合。因为要同时顾到两方面,所以不能不于先后缓急之间略有分别。根据这先后缓急之间的分别,商定原则,酌定步骤。例如医药津贴,倘若本店经济力办得到,任何同事遇有疾病,可以无限制地由本店完全出费医治,医到痊愈算数,医药费需要几十元几百元乃至几千元都无须计较,这岂不大家痛快,人委会对医药津贴也无须开会讨论,定出那些怪麻烦的限制,但是因为如果这样,本店也许要尽其所有拿来做医药费,准备关门大吉!在原则上,无限制地为同事出医药费,这是再好不过的事情,谁都赞成,但是因为同时要顾到总的经济力,便不得不根据现实,于先后缓急之间加以考虑,于是不得不有相当的限制了,又例如家属津贴,有妻子的需要津贴,有父母的需要津贴,都需要津贴,店的经济力如能一律津贴,这也是再好不过的事情,谁都赞成,但因目前不能同时都顾到,暂时二者不可得兼,还是先顾到有妻子的呢?还是先顾到有父母的呢?这于先后缓急之间,便不得不加以考虑了。目前的暂时办法是先顾到没有职业的妻子,而且限于月薪在三十元以下的,而且也只能津贴一小部分,无力津贴全部分(十元一月并不能顾到一个妻子的全部生活费);至于父母,父亲应负大部分责任,如有力时才顾及后者。就是将来更有力时能顾及后者,也还是要先顾及独子而父母均已年老无力工作的人。总之,办法妥当与否,当然可以随时重加考虑,而这个限于总的经济力而不得不有先后缓急的原则,我们却不有先后缓急的原则,我们对这一点却不得不加以正确的认识。

此外还有三点要想扼要地提出:(一)同人对于调整薪水及津贴办法,如有比人委会所想到的更好的具体办法,请尽量提出,人委会一定要采用更好的办法来代替原草案中的不及的办法。人委会所想的办法,当然只是比较可用的办法,不敢说是绝对的办法。如果同事中对于其中任何一点有更好的办法提出来,人委会没有不乐于采用的,所以诚恳地希望同事多多提出更好的办法。倘若只是消极的批评,而并没有更好的办法提出来,人委会对于消极的批评,当然也加以虚心的考虑,不过考虑之后,如仍想不出更好的办法,那只有照原定的实行了,这一点要请同人特加注意。(二)民主的程序,讨论是最重要的一环,同人提出的种种意见,最后还须经过人委会的集体讨论,才作最后决定。但对于采用的意见,应该说明理由,对于不采用的意见也应该说明理由,将来都应在《店讯》上发表,让大家知道,这就是以前曾经说过的“有效的言论自由”。简而言之,每一位同事的意见必然得到注意与考虑,绝对不会白说的。(三)薪水是偏重在按劳取值,津贴是偏重在解决困难,这两件事虽不能说绝对没有关系,(例如我们所津贴的是在本店工作的同事,不是津贴任何路人!)但大体说来,最好分开来考虑,不要混为一谈。我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谈谈,苏联工厂里的工程师的工资,比工人的工资大,这是按劳取值,但是他们住一样的房子,工人却可以比工程师少出若干卢布的房租,这在工人方面便含有津贴的意义。讲到按劳取值,工程师的“值”是比较地大于工人,但是讲到津贴,却偏重在解决工人的“困难”,而并不是说工人得到津贴是因为工程师的“值”不及工人。我觉得这两方面应该分开来考虑,不然便要缠夹不清,愈弄愈不清楚。我们只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文化商业机关,当然说不上什么社会主义,但在苏联有些可以供我们参考的优点,当然也值得我们的注意。人委会知道调整薪水与津贴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责任所在,也只有尽心力去做,希望同人共同来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