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晉、宋、齊以後,至於梁代,中國南部,始自干戈擾攘之中,復享升平,同時國家威力,一再北向發展,雖未克奠定中原,固與魏太武帝臨江之時迥異矣。太清二年,侯景請降,武帝曰:“我國家承平若是,今便受地,詎是事宜,脱致紛紜,悔無所及。”自天監開國以來承平狀況,概可想見。

承平之代,每爲文學滋長之時,證之東西各國文學史,莫不如是。重以梁武篤意典籍,即位之初,即搜求群書。觀梁阮孝緒《古今書最》:東晉南渡,得書僅三百五帙,三千一十四卷;迄梁天監四年《文德正御四部及術數書目録》,合二千九百六十八帙,二萬三千一百八卷;而孝緒總集衆家更爲《新録》,凡内外篇八千五百四十七帙,四萬四千五百二十六卷。此時文物之盛,遠軼前代,承學之士,所能共喻也。 [1]

蕭氏兄弟對於文學之評論,可分二派。蕭統之論,較爲典正,持文質彬彬之説。蕭綱、蕭繹,則衍謝朓、沈約之餘波,創爲放蕩紛披之論,與乃兄迥别矣。

一、昭明太子蕭統,引劉孝威、庾肩吾等,討論墳籍,成《文選》三十卷。就總集中,論其簡擇之勤,成就之大,影響之巨,莫與京矣。統《答湘東王求文集及詩苑英華書》云:

夫文典則累野,麗亦傷浮。能麗而不浮,典而不野,文質彬彬,有君子之致,吾嘗欲爲之,但恨未逮耳。

“麗亦傷浮”之論,爲昭明對於乃弟及時人之鍼砭,乃至衡論古人,亦復爾爾,故序《陶淵明集》則曰:“白璧微瑕,惟在《閑情》一賦,揚雄所謂‘勸百而諷一’者,卒無諷諫,何足摇其筆端?惜哉亡是可也。”其《文選序》一篇,首述文隨世變之論,極爲條暢:

若夫椎輪爲大輅之始,大輅寧有椎輪之質;增冰爲積水所成,積水曾無增冰之凜。何哉?蓋踵其事而增華,變其本而加厲。物既有之,文亦宜然,隨時變改,難可詳悉。

《文選序》中簡别經史諸子之文,不使與其餘之一般文學相混。清阮元亟稱其言,以爲得論文宗旨。然昭明之序,亦稱碑碣志狀,此亦史家之流也,與阮氏所謂“子史正流,終與文章有别”者,語不盡合。録昭明之説於次:

若夫姬公之籍,孔父之書,與日月俱懸,鬼神争奥,孝敬之準式,人倫之師表,豈可重以芟夷,加以剪截?老、莊之作,管、孟之流,蓋以立意爲宗,不以能文爲本,今之所撰,又以略諸。若賢人之美辭,忠臣之抗直,謀夫之話,辨士之端,冰釋泉湧,金相玉振,所謂坐狙丘,議稷下,仲連之却秦軍,食其之下齊國,留侯之發八難,曲逆之吐六奇,蓋乃事美一時,語流千載,概見墳籍,旁出子史,若斯之流,又亦繁博,雖傳之簡牘,而事異篇章,今之所集,亦所不取。至於記事之史,繫年之書,所以褒貶是非,紀别異同,方之篇翰,亦已不同;若其讚論之綜輯辭采,序述之錯比文華,事出於沈思,義歸乎翰藻,故與夫篇什,雜而集之。 [2]

東坡《志林》論《文選》“編次無法,去取失當”。朱彝尊《書玉臺新詠後》,更指摘“昭明優禮儒臣,容其作僞”。迨章學誠作《文史通義》,乃譏其改子爲集,目次蕪亂,又云:“《文選》者辭章之圭臬,集部之準繩,而淆亂蕪穢,不可殫詰,則古人流别,作者意指,流覽諸集,孰是深窺而有得者乎?”諸家之言,皆有爲而發,然昭明論文,文質相濟之説,究不可没。又其所作《陶淵明集序》一篇,稱述作者宗旨,深得其個性所在。序云:

有疑陶淵明詩,篇篇有酒,吾觀其意不在酒,亦寄酒爲跡者也。其文章不群,辭采精拔,跌宕昭彰,獨超衆類,抑揚爽朗,莫之與京。横素波而旁流,干青雲而直上。語時事則指而可想,論懷抱則曠若且真。加以貞志不休,安道苦節,不以躬耕爲耻,不以無財爲病,自非大賢篤志,與道汙隆,孰能如此乎?

二、簡文帝蕭綱之論,具見於其《誡當陽公大心書》、《答張纘謝示集書》、《與湘東王書》三篇。昭明太子薨于大通三年,簡文是年立爲太子,年二十七歲,次年子大心封爲當陽公。《誡大心書》題稱當陽;《答張纘書》稱“少好文章,於今二十五載”;《與湘東王書》見《梁書·庾肩吾傳》,稱簡文爲太子時作。三篇之作,皆在昭明下世後矣。 [3]

昭明《陶淵明集序》云:“嘗謂有能觀淵明之文者,馳競之情遣,鄙吝之意祛。貪夫可以廉,懦夫可以立,豈止仁義可蹈,抑乃爵禄可辭,不必傍游泰華,遠求柱史,此亦有助於風教也。”論甚切至,與後世文以載道之論,遥相映合,此則《答湘東王求文集書》中所謂“君子之致”者也。簡文則不然,《誡當陽公大心書》云:“立身之道,與文章異。立身先須謹重,文章且須放蕩。”此種見地,真近代論文所稱浪漫之極致也。至其《答張纘謝示集書》更言:

不爲壯夫,揚雄實小言破道;非謂君子,曹植亦小辯破言。論之科刑,罪在不赦。至如春庭落景,轉蕙承風;秋雨朝晴,簷梧初下;浮雲生野,明月入樓;時令嘉賓,乍動嚴駕;車渠屢酌,鸚鵡驟傾;伊昔三邊,久留四戰,胡霧連天,征旗拂日,時聞塢笛,遥聽塞笳;或鄉思淒然,或雄心憤薄。是以沈吟短翰,補綴庸音,寓目寫心,因事而作。

科刑不赦之語,較之楊修所謂“修家子雲老不曉事”,雖所見略同而語氣迥異,自非信之極篤,不能爲此語也。《與湘東王書》一篇,爲簡文批評論之骨幹,對於當時文學,力加非難。書云:

比見京師文體,懦鈍殊常,競學浮疏,争事闡緩,玄冬修夜,思所不得,既殊比興,正背風騷。若夫六典三禮,所施則有地,吉凶嘉賓,用之則有所。未聞吟詠情性,反擬《内則》之篇,操筆寫志,更摹《酒誥》之作。遲遲春日,翻學《歸藏》;湛湛江水,遂同《大傳》。

此節指當時文體之摹擬經史者而言。又其攻擊時人者則云:

但以當世之作,歷方古之才人,遠則揚、馬、曹、王,近則潘、陸、顔、謝,而觀其遣詞用心,了不相似。若以今文爲是,則古文爲非,若昔賢可稱,則今體宜棄。

書中又謂謝康樂吐言天拔,出於自然,時有不拘,是其糟粕;裴子野乃是良史之才,了無篇什之美。“謝故巧不可階,裴亦質不宜慕。” [4] 至其對於齊梁作者,簡文所重,亦見於書:

至如近世謝朓、沈約之詩,任昉、陸倕之筆,斯實文章之冠冕,述作之楷模。張士簡之賦,周升逸之辯,亦成佳手,難可復遇。

三、元帝蕭繹之論,見於《金樓子序》及《立言》篇。觀簡文《與湘東王書》云:“文章未墜,必有英絶,領袖之者,非弟而誰?每欲論之,無可與語,思吾子建,一共商榷,辨兹清濁,使如涇渭,論兹月旦,類彼汝南。”二人聲氣相應可見。《梁書·何遜傳》稱元帝論詩曰:“詩多而能者沈約,少而能者謝朓、何遜。”與簡文書中所稱者,大致亦合。

《金樓子·立言》篇,首稱古今學者派别之異:

古人之學者有二,今人之學者有四。夫子門徒,轉相師受,通聖人之經者謂之儒。屈原宋玉枚乘、長卿之徒,止於辭賦,則謂之文。今之儒博窮子史,但能識其事,不能通其理者謂之學。至如不便爲詩如閻纂,善爲章奏如柏松,若此之流,泛謂之筆。吟詠風謡,流連哀思者謂之文。而學者率多不便屬辭,守其章句,遲於通變,質於心用。學者不能定禮樂之是非,辨經教之宗旨,徒能揚榷前言,抵掌多識,然而挹源知流,亦足可貴。筆退則非謂成篇,進則不云取義,神其巧惠,筆端而已。至如文者,惟須綺縠紛披,宫徵靡曼,唇吻遒會,情靈摇盪。

元帝立論,文筆對舉,其論文義界,直抉文藝之奥府,聲律之秘鑰,然動稱流連哀思,範圍至隘,魏徵《梁論》謂哀思之音遂移風俗,蓋慨乎言之矣。

《立言》篇對於晉宋以來文士,略加評論如次:

潘安仁清綺若是,而評者止稱情切,故知爲文之難也。曹子建、陸士衡,皆文士也,觀其辭致側密,事語堅明,意匠有序,遣言無失,雖不以儒者命家,此亦悉通其義也。遍觀文士,略盡知之。至於謝玄暉始見貧小,然而天才命世,過足以補尤。任彦升甲部闕如,才長筆翰,善輯流略,遂有龍門之名,斯亦一時之盛。

此節立論,較之簡文之説,尤爲親切。

《金樓子序》云:“曹子桓云:‘立德著書,可以不朽。’杜元凱言:‘立德者非可企及,立言或可庶幾。’故户牖懸刀筆而有述作之志矣。……蓋金樓子爲文也,氣不遂文,文嘗使氣,材不值運,必欲師心。霞間得語,莫非撫臆,松石能言,必解其趣,風雲玄感,儻或見知。”此論足以見其對於文章之重視。史稱江陵之敗,元帝焚古今圖書十四萬卷,以寶劍折柱斷之,歎曰:“文武之道,今夜盡矣。”蓋建武以來二百四十年間,詞人才士殷勤締造之南朝文化,亦隨之以俱盡,此誠中國文學史上之損失,未可以數量計也。

* * *

[1] 1933年講義下云:“在此時期中批評之精神極爲發展,不獨文學批評而已也。《全梁文》武帝有《答陶弘景書》一首,論書法大旨,又有《觀鍾王書法十二意》,論鍾、王筆法。沈約有《棋品序》云:‘今撰録名士,隨品詳書,俾粹理深情,永垂芳於來葉。’度其篇目,當與鍾嶸《詩品》仿佛。陶弘景有與梁武帝啓數則,皆評定書法真迹者。袁昂有《古今書評》。庾肩吾有《書品》,分古今書家爲九品,立上之上、上之中等名,則視鍾嶸之評爲更詳密。庾元威亦有論書一則。要之梁代之批評精神,可謂極盛者矣,批評文學於此期中獨盛,豈偶然哉!”

[2] 1932年講義此段文字節引於劉勰一章,其前云:“近人立論,對于劉勰頗多貶辭,或謂祖述漢人,獨持廣義,使文學進行,爲之中阻,或謂其書初成,將欲取定沈約,不得不枉道從人以期見譽。平心論之,其言過矣。第一《文心雕龍》雖爲不朽之名作,然廣義文學説之在當世,其影響所及,幾於絶無,獨顔之推遠宗其説,有《顔氏家訓》之作,然其事已在數十年後。昭明太子主張文質相濟之説,似與劉勰相近。”引“姬公”“記事”二節後云:“此皆大反劉氏之説,故謂其力足以中阻文學之進行者,非也。六代之時,三謝、范、沈、蕭梁父子,皆主持風會之人,而文體之轉變,趨勢既成,雖有批評家如劉勰、鍾嶸、裴子野者,皆無能爲役于其間也。”

[3] 1933年講義下云:“簡文之論,未必有意與昭明立異,而自有不得不異者在。”

[4] 自“又其攻擊時人者”至此,1933年講義云:“又其攻擊時人之摹擬近人者,則云:‘又時有效謝康樂、裴鴻臚文者,亦頗有惑焉。何者,謝客吐言天拔,出于自然,時有不拘,是其糟粕,裴氏乃是良史之才,了無篇什之美。是爲學謝則不届其精華,但得其冗長,師裴則蔑絶其所長,惟得其所短。謝故巧不可階,裴亦質不宜慕。’此則一稱天才之不可輕學,一稱文質之截然兩途,條例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