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者学说之大体倾向

汉人所谓名家,战国时称为“刑名之家”(《战国策·赵策》,“刑名”即“形名”,说见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五),或称为“辩者”。《庄子·天地篇》谓:“辩者有言曰:‘离坚白,若县寓。’”(《庄子》卷五,《四部丛刊》本,页九)《天下篇》谓:“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天下之辩者,相与乐之。……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于此可见“辩者”乃当时之“显学”,而“辩者”亦当时此派“显学”之通名也。

辩者之书,除《公孙龙子》存一部分外,其余均佚。今所知惠施及其他辩者之学说,仅《庄子·天下篇》所举数十事。然《天下篇》所举,仅其辩论所得之断案,至所以达此断案之前提,则《天下篇》未言及之。自逻辑言,一同一之断案,可由许多不同之前提推来。吾人若知一论辩之前提,则可推知其断案。若仅知其断案,则无由定其系由何前提推论而得,其可能的前提甚多故也。故严格言之,《天下篇》所举惠施等学说数十事,对之不能作历史的研究,盖吾人可随意为此等断案,加上不同的前提而皆可通,注释者可随意予以解释,不易断定何者真合惠施等之说也。但中国哲学史中之只有纯理论的兴趣之学说极少,若此再不讲,则中国哲学史更觉畸形。若欲讲此数十事,而又不欲完全瞎猜,则必须先明辩者学说之大体倾向。欲明辩者学说之大体倾向,须先看较古书中对于辩者学说之传说及批评。《庄子·天地篇》曰:

夫子问于老聃曰:“有人治道若相放,可不可,然不然。辩者有言曰:‘离坚白,若县寓。’若是则可谓圣人乎?” (《庄子》卷五,页九)

又《秋水篇》曰:

公孙龙问于魏牟曰:“龙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吾自以为至达矣。”(《庄子》卷六,页二十四)

《天下篇》曰:

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然惠施之口谈,自以为最贤。……以反人为实,而欲以胜人为名,是以与众不适也。(《庄子》卷十,页四十二至四十三)

荀子·非十二子篇》曰: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 (王念孙曰:“惠当为急之误。”),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卷三,《四部丛刊》本,页十四)

又《解蔽篇》曰:

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由辞谓之道,尽论矣。(《荀子》卷十五,页五)

司马谈曰:

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专决于名,而失人情。故曰:使人俭而善失真。若夫控名责实,参伍不失,此不可不察也。(《太史公自序》,《史记》卷百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页五)

汉书·艺文志》曰:

名家者流,盖出于礼官。古者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此其所长也。及譥者为之,则苟钩鈲析乱而已。(《汉书》卷三十,同文影殿刊本,页二十五)

此当时及以后较早学者对于辩者学说之传说及批评也。此等批评虽未尽当,传说虽未必尽可信,然于其中可见辩者学说之大体倾向。换言之,即此等传说批评,可指示吾人以推测辩者学说之方向。本此指示以解释现所有关于辩者学说之材料,或可不致大失真也。

《庄子》书中除《天下篇》外,“寓言十九”,上所引《天地》及《秋水篇》二事,固不能断其为真。不过《庄子》书中所述历史上的人物之言行,虽不必真,然与其人之真言行,必为一类。如《庄子》书中述孔子之言,必为讲礼义经典者;其所述虽非必真为孔子所说,要之孔子之主张,自亦在此也。故认《庄子》书中所述历史上的人物之言行为真固不可;认其可以表示其人言行之大体倾向,则无不可也。

即以上所引观之,可见辩者之学说必全在所谓名理上立根据。所谓“专决于名”也。故汉人称之为名家。吾人解释现所有辩者之言,亦宜首注意于此方面。

惠施与庄子

荀子以惠施、邓析并举;然据《吕氏春秋》所说,邓析只以教人讼为事,盖古代一有名之讼师也。大约其人以诡辩得名,故后来言及辩者多及之。其实辩者虽尚辩而不必即尚诡也。

惠施姓惠名施,相传为宋人(《淫辞篇》高注,《吕氏春秋》,《四部丛刊》本,卷十八,页十三)。与庄子为友。庄子及见惠施之死(见《庄子·徐无鬼》),则惠施似较庄子为年长。《吕氏春秋》谓惠施“去尊”

(《爱类篇》,《吕氏春秋》卷二十一,页九)。《韩非子》谓惠施“欲以齐荆偃兵”(《内储说上》,《韩非子》,《四部丛刊》本,卷九,页四)。《庄子·天下篇》谓惠施谓“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卷十,页三十九)。是惠施亦主张兼爱非攻,与墨家同。故胡适之先生归之于“别墨”。然《庄子·天下篇》不以惠施为墨家。盖墨家为一有组织的团体,须加入其团体,“以钜子为圣人,皆愿为之尸,冀得为其后世”(《天下篇》,《庄子》卷十,页二十九)者,方可为墨;非随便以兼爱非攻为说,即为墨也。且惠施“去尊”之说,其详虽不可考,要之“去尊”亦与墨家尚同之说相违也。大约战国之时,战事既多而烈,非兵之说甚盛。故孟子反对战争;公孙龙亦主张偃兵;此自是当时之一种普通潮流。惠施、公孙龙固不以此名家也。

《庄子·天下篇》中虽未明言惠施为辩者,然谓:“惠施以此为大观于天下,而晓辩者。”“惠施日以其知与人之(俞云:“衍之字。”)辩,特与天下之辩者为怪。”(《庄子》卷十,页四十二)“惠施之口谈,自以为最贤。”(同上)此可见惠施实以辩名家者。故《庄子·德充符》谓:庄子谓惠子曰:“今子外乎子之神,劳乎子之精。倚树而吟,据槁梧而瞑,天选子之形,子以坚白鸣。”(《庄子》卷二,页四十四)《齐物论》亦言:“惠子之据梧也……故以坚白之昧终。”(《庄子》卷一,页三十二)荀子谓惠施“蔽于辞而不知实”(《解蔽篇》,《荀子》卷十五,页五),《天下篇》所谓“惠施卒以善辩为名”

(《庄子》卷十,页四十三)也。

《天下篇》曰:

南方有倚人焉,曰黄缭,问天地所以不坠不陷,风雨雷霆之故。惠施不辞而应,不虑而对,遍为万物说。说而不休,多而无已,犹以为寡,益之以怪。(《庄子》卷十,页四十三)

惠施之万物说,今不可得见;其学说之尚可考者,略见于《天下篇》所说之十事。此十事之解释,各家不相同。由吾人之意见观之,庄子之学说似受惠施之影响极大。《齐物论》谓“方生方死,方死方生”(《庄子》卷一,页二十七),与惠施十事中“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庄子》卷十,页三十八)之说同。又谓“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庄子》卷一,页三十四),与惠施“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庄子》卷十,页三十八)之说同。又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卷一,页三十四),与惠施“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卷十,页三十九)之说同。《庄子·徐无鬼》谓庄子伤惠施之死曰:

郢人垩慢其鼻端若蝇翼,使匠石斫之。匠石运斤成风,听而斫之,尽垩而鼻不伤;郢人立不失容。宋元君闻之,召匠石曰:“尝试为寡人为之。”匠石曰:“臣则尝能斫之。虽然,臣之质死久矣。”自夫子之死也,吾无以为质矣,吾无与言之矣。(《庄子》卷八,页三十)

《庄子》书中“寓言十九”,此亦不能即认为真庄子之言。《庄子》书中屡记庄子与惠施谈论之事,亦不能即认为历史的事实。然庄子思想,既与惠施有契合者,如上所引《齐物论》三事,《庄子》书中此等记载,固亦可认为可能,可引为旁证也。吾人得此指示为线索,则知欲了解《天下篇》所述惠施十事,莫如在《庄子》书中,寻其解释,此或可不致厚诬古人也。

《天下篇》所述惠施学说十事

《天下篇》曰:

惠施……历物之意曰: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庄子》卷十,页三十八)

此所谓惠施十事中之第一事也。《庄子·秋水篇》云:“河伯曰:‘然则吾大天地而小毫末可乎?’北海若曰:‘否。……计人之所知,不若其所不知。其生之时,不若未生之时。以其至小,求穷其至大之域,是故迷乱而不自得也。由此观之,又何以知毫末之足以定至细之倪,又何以知天地之足以穷至大之域。’河伯曰:‘世之议者皆曰:至精无形,至大不可围,是信情乎?’”(《庄子》卷六,页十三至十四)《则阳篇》谓:“精至于无伦,大至于不可围。”(《庄子》卷八,页五十九)“至精无形(或无伦),至大不可围”,与“至大无外,至小无内”意同。“世之议者”当即指惠施也。普通人皆以天地为大,毫末为小。然依逻辑推之,则必“无外”者,方可谓之至大;“无内”者,方可谓之至小。由此推之,则毫末不足以“定至细之倪”,天地不足以“穷至大之域”。

惠施之第二事为: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庄子》卷十,页三十八)

《庄子·养生主》曰:“刀刃者无厚。”(《庄子》卷二,页四)无厚者,薄之至也。薄之至极,至于无厚,如几何学所谓“面”。无厚者不可有体积。然可有面积,故可“其大千里”也。

惠施之第三事为: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庄子》卷十,页三十八)

《庄子·秋水篇》曰:“以差观之,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知天地之为稊米也,知毫末之为丘山也,则差数睹矣。”(《庄子》卷六,页十六)唯“无外”者为“至大”,以天地与“至大”比,“因其所小而小之”,则天地为稊米矣。唯“无内”者为“至小”,以毫末与“至小”比,“因其所大而大之”,则毫末为丘山矣。推此理也,因其所高而高之,则万物莫不高;因其所低而低之,则万物莫不低。故“天与地卑,山与泽平”也。

惠施之第四事为: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庄子》卷十,页三十八)

郭象《庄子·大宗师》注曰:“夫无力之力,莫大于变化者也。故乃揭天地以趋新,负山岳以舍故;故不暂停,忽已涉新;则天地万物,无时而不移也。”(《庄子》卷三,页九)“天地万物,无时不移”,故“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惠施之第五事为: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庄子》卷十,页三十八至三十九)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卷二,页三十)郭象注曰:“因其所异而异之,则天下莫不异。……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同上)此观点即《秋水篇》中所说者。天下之物,若谓其同,则皆有相同之处,谓万物毕同可也;若谓其异,则皆有相异之处,谓万物毕异可也。至于世俗所谓同异,乃此物与彼物之同异,乃小同异,非大同异也。

惠施之第六事为:

南方无穷而有穷。(《庄子》卷十,页三十九)

《庄子·秋水篇》曰:“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同墟,谓为地域所限)也。”(《庄子》卷六,页十一)普通人所至之处有限,故以南方为无穷。然此井蛙之见也。若从“至大无外”之观点观之,则南方之无穷,实有穷也。

惠施之第七事为:

今日适越而昔来。(《庄子》卷十,页三十九)

《秋水篇》云:“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庄子》卷六,页十一)若知“故不暂停,忽已涉新;则天地万物,无时而不移也”。假定“今日适越”,明日到越;而所谓明日者,忽焉又为过去矣。故曰“今日适越而昔来”也。此条属于诡辩,盖所谓今昔,虽无一定之标准,然在一辩论范围内,所谓今昔,须用同一之标准。“昔来”之昔,虽可为昔,然对于“今日适越”之“今”,固非昔也。庄子对于此条似不以为然;故《齐物论》曰:“未成乎心而有是非,是今日适越而昔至也。是以无有为有;无有为有,虽有神禹,且不能知,吾独且奈何哉?”(《庄子》卷一,页二十五至二十六)

【注】金岳霖先生云:此条亦或系指出所谓去来之为相对的。如吾人昨日自北平起程,今日到天津。自天津言,吾人系今日到天津。自北平言,吾人系昨日来天津。但观《庄子》“今日适越而昔至”之言,此条之意,似系指出所谓今昔之为相对的。[1]

惠施之第八事为:

连环可解也。(《庄子》卷十,页三十九)

《庄子·齐物论》曰:“其分也,成也;其成也,毁也。”(《庄子》卷一,页三十)“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连环方成方毁;现为连环,忽焉而已非连环矣。故曰:“连环可解也。”

惠施之第九事为:

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庄子》卷十,页三十九)

《庄子·秋水篇》曰:“计四海之在天地之间也,不似礨空之在大泽乎?计中国之在海内,不似稊米之在太仓乎?”(《庄子》卷六,页十二)然人犹执中国为世界之中,以燕之南、越之北为中国之中央,复以中国之中央为天下之中央,此真《秋水篇》所谓井蛙之见也。若就“至大无外”之观点言之,则“天下无方,故所在为中,循环无端,故所在为始也”。(《释文》引司马注)

惠施之第十事为:

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庄子》卷十,页三十九)

“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泛爱万物,天地一体”,自万物之同者而观之也。《庄子·齐物论》曰:“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卷一,页三十四)亦此意也。

惠施与庄子之不同

惠施之十事,若照上文所解释,则惠施处处从“至大无外”之观点,指出普通事物之为有限的,相对的。与《庄子·齐物论》《秋水》等篇中所说,极相近矣。然《庄子·齐物论》甫言“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下文即又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庄子》卷一,页三十四)此一转语,乃庄子与惠施所以不同之处。盖惠施只以知识证明“万物毕同毕异”“天地一体”之说,而未言若何可以使吾人实际经验“天地一体”之境界。庄子则于言之外,又言“无言”;于知之外,又言不知;由所谓“心斋”“坐忘”,以实际达到忘人我,齐死生,万物一体,绝对逍遥之境界。故《天下篇》谓庄子“上与造物者游,而下与外死生无终始者为友”(《庄子》卷十,页三十七);至谓惠施,则“弱于德,强于物,其涂隩矣”(《庄子》卷十,页四十三)。由此观之,庄子之学,实自惠施又进一步。故上文虽用庄子之书解释惠施之十事,然惠施终为惠施,庄子终为庄子也。

《庄子·秋水篇》述公子牟谓公孙龙曰:

且夫知不知是非之竟,而犹欲观于庄子之言,是犹使蚊负山,商蚷驰河也,必不胜任矣。且夫知不知论极妙之言,而自适一时之利者,是非坎井之蛙欤?且彼方跐黄泉而登大皇,无南无北,奭然四解,沦于不测。无东无西,始于玄冥,反于大通。子乃规规然而求之以察,索之以辩,是直用管窥天,用锥指地也,不亦小乎?(《庄子》卷六,页二十六)

此用庄学之观点,以批评辩者,虽不必尽当,然庄学实始于言而终于无言,始于辩而终于无辩,超乎“是非之竟”而“反于大通”。与辩者之始终于“察”“辩”者不同。故《天下篇》批评惠施,注重于其好辩;谓其“以反人为实,而欲以胜人为名”“特与天下之辩者为怪”。至于叙述庄子学说则特别注重于其不好辩。曰:

庄周……以谬悠之说,荒唐之言,无端崖之词,时恣纵而不傥,不以ç见之也。……以卮言为曼衍,以重言为真,以寓言为广。……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其书虽瑰玮,而连犿无伤也。其辞虽参差,而诡可观。(《庄子》卷十,页三十七)

“不以ç见之也”“不谴是非以与世俗处”“连犿无伤也”,皆似对惠施之“以反人为实,而欲以胜人为名,是以与众不适也”而言。《天下篇》叙庄子学术不过二百余字,而言及其言论之方法者,约占半数,盖欲于此点别庄子与惠施也。《韩非子》引慧子(即惠施)曰:

往者东走,逐者亦东走;其东走则同,其所以东走之为则异。故曰同事之人之不可不审察也。(《说林上》,《韩非子》卷七,《四部丛刊》本,页十四)

庄子与惠施之不同,亦犹是矣。

然庄子之学,在其“言”与“知”之方面,与惠施终有契合。故惠施死,庄子有无与言之叹。故《庄子·天下篇》曰:

夫充一尚可,曰愈贵道几矣。惠施不能以此自宁,散于万物而不厌,卒以善辩为名。惜乎惠施之才,骀荡而不得,逐万物而不反;是穷响以声,形与影竞走也。悲夫!(《庄子》卷十,页四十三)

此谓惠施之学,本可“几”于“道”;但“惠施不能以此自宁”,故散漫无归,“卒以善辩为名”;深惜其才而叹曰“悲夫”。盖自庄学之观点言之,惠施之学,可谓一间未达,而入于歧途者也。

【注】《天下篇》对于墨子,称为“才士也夫”;对于尹文、宋牼,称为“救世之士”。虽亦致推崇,究非甚佳考语。但于慎到田骈,则推为“概乎皆尝有闻”;于惠施,则推为“愈贵道几矣”。盖此二派,对于庄学,实有同处。庄子言“言”,又言“无言”;言“知”,又言“无知”。慎到仅注重“不知”,所得为“块不失道”。惠施仅注重“言”,所得为“卒以善辩为名”。盖皆仅有庄学之一方面也。

公孙龙之“白马论”

公孙龙,赵人。(《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庄子·天下篇》云:“辩者以此与惠施相应,终身无穷。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庄子》卷十,页四十二)据此言,公孙龙略在惠施后。然庄子已与其指物、白马之说相辩论(见下),则亦与庄子同时也。公孙龙尝说燕昭王、赵惠王偃兵曰:“偃兵之意,兼爱天下之心也。”(《审应篇》,《吕氏春秋》,《四部丛刊》本,卷十八,页二)然偃兵乃当时一般人之意见,非公孙龙所以名家。《公孙龙子·迹府篇》曰:

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公孙龙子》卷上,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

又曰:

龙之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耳。今使龙去之,则无以教焉。(同上)[2]

《庄子·天下篇》曰:

桓团、公孙龙辩者之徒,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庄子》卷十,页四十二)

公孙龙之所以名家,在于“辩”,故当时以“辩士”“辩者”称之。

公孙龙“所以为名者,乃以白马之论”。《公孙龙子·白马论》曰:

白马非马。……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故黄黑马一也,而可以应有马,而不可以应有白马,是白马之非马审矣。……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惟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卷上)

马之名所指只一切马所共有之性质,只一马as such,所谓“有马如已耳”(已似当为己,如己即as such之意)。其于色皆无“所定”,而白马则于色有“所定”,故白马之名之所指,与马之名之所指,实不同也。白亦有非此白物亦非彼白物之普通的白;此即所谓“不定所白”之白也。若白马之白,则只为白马之白,故曰“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言已为白马之白,则即非普通之白。白马之名之所指,与白之名之所指,亦不同也。

公孙龙所谓“指”之意义

马、白及白马之名之所指,即《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谓之“指”。指与物不同。所谓物者,《名实论》云:

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不旷焉,位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原作“知此之非也,明不为也”。依俞樾校改)。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公孙龙子》卷下)

由此段观之,则物为占空间时间中之位置者,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具体的个体也。如此马,彼马,此白物,彼白物,是也。指者,名之所指也。就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个体,所谓“名者,实谓也”。就又一方面说,名之所指为共相。如此马彼马之外,尚有“有马如己耳”之马。此白物彼白物之外,尚有一“白者不定所白”之白。此“马”与“白”即现在哲学中所谓“共相”或“要素”。此亦名之所指也。公孙龙以指物对举,可知其所谓指,即名之所指之共相也。

【注】严格言之,名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抽象之名,专指共相;具体公共之名,指个体而包含共相。指所指之个体,即其外延(denotation);其所含之共相,即其内涵(connotation)也。但中国文字,形式上无此分别;中国古哲学家亦未为此文字上之分别。故指个体之马之“马”,与指马之共相之“马”;谓此白物之“白”,与指白之共相之“白”,未有区别。即“马”“白”兼指抽象的共相与具体的个体,即兼有二种功用也。

【又注】余第一次稿云:“共相”或“要素”,公孙龙未有专用名词以名之。“马”“白”在文字语言上之代表,即此《名实论》所谓名也。吾人对于此白马、彼白马之知识谓之“知见”(percept)。对于“马”“白”及“白马”之知识,谓之概念(concept)。公孙龙所谓“指”,即概念也(陈钟凡先生谓指与旨通,旨训意,指亦训意。说详陈先生所著《诸子通谊》)。公孙龙未为共相专立名词,即以“指”名之,犹柏拉图所说之概念(idea),即指共相也。此说亦可通。但不如直以指为名之所指之共相之为较直截耳。

公孙龙之“坚白论”

公孙龙之《白马论》指出“马”“白”及“白马”乃独立分离的共相。《庄子·秋水篇》称公孙龙“离坚白”;“离坚白”者,即指出“坚”及“白”乃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公孙龙子·坚白论》曰:

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得其白,得其坚,见与不见,见(此见字据俞樾校补)与不见离,一二不相盈故离。离也者藏也。(《公孙龙子》卷下)

此所谓“无坚”“无白”,皆指具体的石中之坚白而言。视石者见白而不见坚,不见坚则坚离于白矣。拊石者得坚而不得白,不得白则白离于坚矣。此可见“坚”与“白”,“不相盈”,所谓“不相盈”者,即此不在彼中也。此就知识论上证明坚白之为两个分离的共相也。《坚白论》中又设为难者驳词云:

目不能坚,手不能白,不可谓无坚,不可谓无白。其异任也,其无以代也,坚白域于石,恶乎离?(同上)

此谓目手异任,不能相代;故目见白不见坚,手拊坚不得白。然此自是目不见坚,手不得白而已,其实坚白皆在石内,何能相离也?公孙龙答曰:

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原作甚,依陈澧校改)石也。(同上)

谢希深曰:“万物通有白,是不定白于石也。夫坚白岂惟不定于石乎?亦兼不定于万物矣。万物且犹不能定,安能独与石同体乎?”白“不定其所白”,坚“不定其所坚”,岂得谓“坚白域于石”。天下之物有坚而不白者,有白而不坚者;坚白为两个分离的共相更可见矣。此就形上学上证明坚白之“离”也。《坚白论》又曰:

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而坚藏。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因是。(同上)

谢希深注曰:“坚者不独坚于石,而亦坚于万物,故曰‘未与石为坚而物兼’也。亦不与万物为坚而固当自为坚,故曰‘未与物为坚而坚必坚也’。天下未有若此独立之坚而可见,然亦不可谓之无坚,故曰‘而坚藏也’。”(同上)独立之白,虽亦不可见,然白实能自白。盖假使白而不能自白,即不能使石与物白。若白而能自白,则不借他物而亦自存焉。黄黑各色亦然。白可无石,白无石则无坚白石矣。由此可见坚白可离而独存也。此就形上学上言“坚”及“白”之共相皆有独立的潜存。“坚”及“白”之共相,虽能独立地自坚自白,然人之感觉之则只限于其表现于具体的物者,即人只能感觉其与物为坚、与物为白者。然即其不表现于物,亦非无有,不过不能使人感觉之耳。此即所谓“藏”也。其“藏”乃其自藏,非有藏之者。故《坚白论》曰:

有自藏也,非藏而藏也。(同上)

柏拉图谓个体可见而不可思,概念可思而不可见,即此义也。于此更可见“坚”“白”之“离”矣。岂独“坚”“白”离,一切共相皆分离而有独立的存在,故《坚白论》曰:

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同上)

公孙龙之“指物论”

现代新实在论者谓个体之物存在(exist),共相潜存(subsist)。所谓潜存者,即不在时空中占位置,而亦非无有。如坚虽不与物为坚,然仍不可谓无坚。此即谓坚“藏”,即谓坚潜存也。知“坚藏”之义,则《公孙龙子·指物篇》可读矣。《指物篇》曰: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谓物。非指者,天下无(原作而,据俞樾校改)物,可谓指乎?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以天下之所有,为天下之所无,未可。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也;不可谓指者,非指也;非指者,物莫非指也。天下无指,而物不可谓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也。物莫非指者,而指非指也。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兼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使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公孙龙子》卷中)

天下之物,若将其分析,则唯见其为若干之共相而已。然共相则不可复分析为共相,故曰:“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天下无指,物无可以为物也。”然共相必“有所定”,有所“与”,即必表现于物,然后在时空占位置而为吾人所感觉;否则不在时空,不为吾人所感觉;故曰:“天下无物,可谓指乎?”又曰:“指也者,天下之所无也;物也者,天下之所有也。”盖共相若“无所定”,不“与物”,则不在时空而“藏”,故为“天下之所无也”。物有在时空中之存在,而为“天下之所有”。故物虽可分析为若干共相,而物之自身则非指。故一方面言“物莫非指”,一方面又言“物不可请指”也。谓“天下无指”,即谓共相之自身,不在时空内。然天下之物,皆有其名。“名,实谓也。”名所以谓实;实亦为个体;名则代表共相。然名亦只为共相之代表,非即共相。天下虽有名,而仍无共相。故曰:“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名不为指,则不可谓之为指。故曰:“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一共相为其类之物之所共有,如“马”之共相为马之类之物所共有,“白”之共相为白物之类之物所共有。故谓天下无指,非谓天下之物无指也。故曰:“且指者,天下之所兼。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按一方面言,物莫非指,盖具体的物皆共相之聚合而在时空占位置者也。按又一方面言,则物为非指,盖在时空占位置者乃个体,非共相也。故按一方面言,“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按又一方面言,“指非非指,指与物非指也”。“指与物非指”者,若干共相联合现于时空中之“位”而为物。现于物中之指,即“与物”之指,即所谓“物指”。若使无指,则不能有物。若使无物指,亦不能有物。若使有指无物,则仅有“藏”而不现之共相,而讲物指之人亦无有矣。故曰:“天下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天下无物,谁径谓指?天下有指无物指,谁径谓非指,径谓无物非指?”然共相联合而现于时空之位以为物,亦系自然的,非有使之者。故曰:“且夫指固自为非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非指”即物也。

公孙龙之“通变论”

共相,不变者也;个体,常变者也。或变或不变,《公孙龙子·通变论》即讨论此问题者。《通变论》曰:

曰,二有一乎?曰,二无一。曰,二有右乎?曰,二无右。曰,二有左乎?曰,二无左。曰,右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与右可谓二乎,曰,可。(同上)

二之共相只是二,非他一切。故非一,非左,非右。但左加右则其数二,故“左与右可谓二”。《通变论》曰:

曰,谓变非不变可乎?曰,可。曰,右有与,可谓变乎?曰,可。曰,变奚(原作只,据俞樾校改)?曰,右。(同上)

共相不变,个体常变,变非不变也。“右有与”之“与”,即《坚白论》“坚未与石为坚”之“与”。盖共相之自身虽不变,然表现共相之个体,则固可变。故右之共相不变,而“有与”之右则可变。如在此物之右之物可变而为在此物之左也。问者问:“何者变?”答言:“右变。”不过此右乃指具体的事例中之右,即“有与”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

【注】此点经金岳霖先生指正。如此解释,则公孙龙以为共相不变,个体常变之旨可见。余原稿云:盖共相之自身虽不变,然若表现于个体,则可谓为有变矣。故右之共相,若“有与”即“可谓变”也。变谓何?仍变为右?不过此乃指具体的事例中之右(如此物之右),非右之共相而已。亦可通。不过谓共相可谓为有变,依现在哲学观点言之,此言有语病。

《通变论》曰:

曰,右苟变,安可谓右?苟不变,安可谓变?曰,二苟无左又无右,二者左与右,奈何?(同上)

问者不达可变之右乃具体的事例中之右,此右虽变,而右之共相仍不变;故问:右若变,何以仍谓右?若不变,何以谓之变?问者又不达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故又问:二既非左又非右,何以谓“二者左与右”?《通变论》曰:

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曰:何哉?(同上)

此谓左与右加其数为二,故称为二。非谓左之共相与右之共相,聚合为一,而成为二也。左之共相与右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二,犹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不能聚而为马,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也。《通变论》曰:

曰: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原作“而牛羊之非羊也,之非牛也”。依孙诒让校改),未可。是不俱有,而或类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类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也。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同上)

此历举牛、羊、马之共相,内容不同,故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马也。然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虽不能合而为马,而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相加,其数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虽不一类,然不害其相加为二,左右之为二,亦犹是已。故曰:“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通变论》曰: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同上)

此谓牛羊与鸡更不同。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及实际的鸡之二足为三。若牛或羊足之共相或“谓牛羊足”之言,及实际的牛或羊之四足则数五【注】。故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与其谓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可合而为鸡,则尚不如谓其可合而为马,盖与鸡比,马犹与牛羊为相近也。故曰“与马以鸡,宁马”也。若必谓羊牛可为鸡,则是“乱名”,是“狂举”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谓青与白不能为黄,白与青不能为碧,犹“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故曰:“黄其马也,碧其鸡也。”盖另举例以释上文之意,所谓“他辩”也。

【注】鸡足之共相及实际的鸡足,实不能相加。不过公孙龙派之“辩者”有此说。故《庄子·天下篇》谓辩者有“鸡三足”“黄马骊牛三”之说。

“合同异”与“离坚白”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盖或自物之异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异;或自物之同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同。然此特就个体的物言之耳。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若共相则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意于个体的物,故曰“万物毕同毕异”,而归结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共相,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二派之观点异,故其学说亦完全不同。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此乃笼统言之。其实辩者之中,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庄子之学,一部分与惠施有契合处。故庄子赞成“合同异”,而不赞成“离坚白”。《齐物论》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庄子》卷一,页二十八)

公孙龙谓“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孙龙又谓“白马非马”;此“以马喻马之非马”也。然若“自其同者视之”,则指与非指之万物同,而指为非指;马与非马之万物同,而马为非马。如此则“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此则“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矣。

《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观点立论者,有就公孙龙之观点立论者。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

其属于“合同异”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

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龟长于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卷二,页一)可见此类之说,皆惠施一派之说也。

鸟类之毛谓之羽;兽类之毛谓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为羊”。马为胎生之物,而曰“马有卵”,是马可以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庄子疏》)丁子本无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为有尾之物。山本无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说“入乎耳,出乎口”,杨倞注谓:“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谓:“钩有须。”俞樾曰:“钩疑姁之假字。”姁有须,即谓妇人有须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论。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谓为彼,彼物可谓为此也。

惠施曰:“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谓“郢有天下”“齐秦袭”矣。

语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因其所长而长之,则“龟可长于蛇”。《释文》引司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谓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则“白狗黑”矣。

其属于“离坚白”组者:

鸡三足。

火不热。

轮不辗地。

目不见。

指不至,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

“指不至,物不绝”者,今本《庄子》作“指不至,至不绝”。《列子·仲尼篇》引公孙龙云:“有指不至,有物不绝。”

(《列子》,《四部丛刊》本,卷四,页七)“至不绝”当为“物不绝”。盖公孙龙之徒以“指”“物”对举,如《公孙龙子·指物论》所说。柏拉图谓概念可知而不可见。盖吾人所能感觉者乃个体,至共相只能知之而不能感觉之;故曰:“指不至也。”共相虽不可感觉,而共相所“与”现于时空之物,则继续常有,故曰:“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者,绝对之方,为方之共相;绝对之圆,为圆之共相。事实上之个体的方物圆物,皆不绝对的方或圆。即个体的矩与规,亦非绝对的方或圆。故若与方及圆之共相比,则“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矣。

“凿不围枘”者,围枘者,事实上个体之凿耳。至于凿之共相,则不围枘也。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释文》引司马彪云:“形分止,势分行。形分明者行迟,势分明者行疾。”谓飞鸟之影动及飞矢不止者,就其势分而言也。谓飞鸟之影不动及飞矢不行者,就其形分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兼就其形分与势分而言也。亦可谓动而有行有止者,事实上之个体的飞矢及飞鸟之影耳。若飞矢及飞鸟之影之共相,则不动而无行无止,与一切共相同也。亦可谓: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谓为动。一物于两时间内在一点谓为止。一物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谓为不动不止。谓“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者,就飞鸟之影不于一时间内在两点而言也。谓“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者,就飞矢之于一时间内在一点而言也。此亦指思想中之飞鸟之影与思想中之镞矢而言,与下“一尺之棰”同(末段金岳霖先生说)。

“狗非犬”者,《尔雅》谓:“犬未成豪曰狗。”是狗者,小犬耳。小犬非犬,犹白马非马。

“孤驹未尝有母”者,《释文》引李颐云:“驹生有母,言孤则无母,孤称立则母名去也。母尝为驹之母,故孤驹未尝有母也。”此亦就孤驹之共相言。孤驹之义,即为无母之驹,故孤驹无母。然事实上之个体的孤驹,则必有一时有母,不得言“孤驹未尝有母”也。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此谓物质可无限分割。“一尺之棰”,今日取其半,明日取其半之半,再明日取其半之半之半。如是“日取其半”,则虽“万世不竭”可也。然此分割只能对思想中之棰,于思想中行之。若具体的“棰”则不能“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盖具体的物,事实上不能将其无限分割也。

注释

[1]本章内容选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在此书中,冯友兰所做注释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是对前一段文字中的某些内容做注释,那么会在相对应内容之后加上“【注】”,并将注释内容写在对应段落之后;其二,如果是对前一段文字内容整体做注释,那么在前一段文字之中和段末均无“【注】”,直接将注释内容写在对应段落之后。本章采用原书形式,只是将注释内容以小字号区分,虽与其他章节在体例上略有不同,但尚清晰明了,不易产生歧义。——编者注

[2]从此页至269页,引文之后的“(同上)”主要是说明引文所出版本和卷次。从256页内容看,《公孙龙子》一书中的内容依据的是双鉴楼缩印《道藏》六子本;而卷次的不同在不同引文之后均有标明。——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