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观念——基本命题——社会性动物的属性——社会性的起源——相反本能的斗争——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比较持久的本能战胜比较不持久的本能——未开化人唯独重视社会美德——自重美德是在较晚发展阶段获得的——同群公众对善恶行为评判的重要性——道德倾向的遗传——提要

有些作者⑴主张在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的一切差异中,道德观念、即良心是最重要的;我完全同意这一判断。正如麦金托什(Mackintosh)⑵所指出的,道德观念“理所应该地凌驾于其他任何人类行为的准则之上”;它的高深意义可以总结在简短而重要的“应尽义务”这个词中。它是人类所有属性中最高尚的一种属性,引导他毫不迟疑地冒着自己生命的危险去保护同伙的生命;或者,经过适当的深思熟虑之后,仅仅由于对权利和义务的深刻感觉,而被迫在某种伟大事业中牺牲自己的生命。康德(Immanuel Kant)*喟然叹曰:“义务!不可思议之思想乎,其工作既不由献媚求宠,亦不由威胁恐吓,而仅仅由灵魂中所高举汝之无私法律,因此,汝如不能强取对汝永远遵从,亦将强取对汝永远敬畏;一切欲望无论如何秘密地进行反抗,在汝之前均哑然无声,汝果从何而发生乎?”⑶

许多才华横溢的作者⑷已对这个伟大问题进行了讨论,我触及这个问题的唯一可以原谅之处,仅在于不可能在这里对它略而不谈,而且还在于,就我所知道的来说,还没有人完全从博物学方面来探讨过这个问题。这一研究还有某种独立的趣味,可以作为一种尝试来看。对低于人类的动物的研究可以把人类最高心理官能之一说明至何种程度。

在我看来,下述命题是高度可能的——即,无论何种动物,只要赋有十分显著的社会本能⑴(包括亲子之情),一旦其智力发展得像人类的那样完善,或者差不多那样完善,就必然会获得一种道德观念,即良心。这是因为,第一,社会本能可以导致一种动物以和其同伙营社会生活为乐,对其同伙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心,并且为其同伙进行各种服务。这种服务可能具有一种明确的和显然是本能的性质;或者可能只是一种希望和思想准备,如大多数高等社会性动物以某些一般的方式去帮助它们的同伙那样。但是,这种感情和服务仅施于它们的同伙,决不会扩大到同一物种的所有个体。第二,一旦心理官能变得高度发达之后,所有过去的行为和动机的意象将不断地在各个个体的头脑中通过;如我们以后就要看到的,由任何不满足的本能而必然发生的不满足的感情、甚至痛苦,像常常被觉察到的那样,将会引起持续而永在的社会本能让位给较强的某种其他本能,但后者的性质并非是持续的,也不给后来留下很鲜明的印象。显然,许多本能的欲望,如饥饿,在性质上其持续是短暂的;而且一旦得到满足之后,就不会容易地或者鲜明地被回忆起来。第三,当语言能力被获得并且公共愿望能够被表达之后,各个成员为了公共利益应该如何行动的舆论,自然会成为指导行为的最高准则。但是,应该记住,不论我们认为舆论力量有多么大,我们对于同伙的称赞和非难还决定于同情心;如我们即将看到的,同情心形成了社会本能的主要部分,而且确是它的基石。第四,个体的习性在指导各个成员的行为方面,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社会本能连同同情心,就像其他任何本能那样,大大地被习性所强化了,因而就要遵从公众的愿望和评判。现在必须对这几个从属的命题进行讨论,有些还要以相当篇幅进行之。

最好预先声明一下,我并非要主张,任何严格社会性动物的智能如果变得像人类的那样灵敏,那样高度发达,它就会获得和人类完全一样的道德观念。各种动物都有审美感,虽然它们所赞美的对象大不相同,同样地,各种动物大概都有是非感,虽然由此而导致遵从的行为界线大不相同。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例如,人的养育条件如果同蜜蜂的完全一样,那么几乎无可怀疑的是,未婚妇女就会像工蜂那样把杀死她们的兄弟视为神圣的义务,同时母亲们也要努力杀死其能育的女儿,而且不会有任何同类想到去进行干涉。⑴尽管如此,我们为蜜蜂或任何其他社会性动物在我们那个假定的场合中将会获得某种是非感或良心。因为各个个体都有一种内觉(inward sense),这种内觉具有某些较强的或较持久的本能以及不甚强的或不甚持久的本能;所以对于遵从何种冲动(impulse),将经常进行斗争;而且,由于过去的印象当不断通过头脑时要进行比较,因而将会感到满足,不满足,或者甚至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内在的告诫者将告诉这种动物遵从某一冲动会比遵从另一冲动为好。某种行动方向应该被遵从,另外的行动方向不应被遵从;某种行动方向是正确的,另外的行动方向是错误的;不过关于这些问题。以后还要谈及。

社 会 性

许多种类的动物都是社会性的,我们发现甚至不同物种也在一起生活。例如,某些美洲猴类,以及合群的秃鼻乌鸦(rooks)、寒鸦(jackdaws)和欧椋鸟,都是这样。人类对狗的强烈爱好,表现了同样的感情,狗也高兴地报答他们。大家一定都曾注意到,当马、狗、羊等离开它们的同伴时表现得多么悲惨,而以前曾在一起的两个种类至少在重聚时所显示互爱之情是何等强烈。一只狗同它的主人或其他任何家庭成员在室内可以安静地一连卧上几个小时,一点也不必去理会它;但是,让它自己待在那里,即使时间不长,它也要忧郁地吠叫;思索一下狗的这种情感是多么奇妙吧。我们将把注意力局限于高等社会性动物;至于昆虫,则略去不谈,虽然它们有些也是社会性的,而且以许多重要方式彼此互助。在高等动物中最普通的相互服务,就是利用全体的统一感觉彼此发出危险警告。正如耶格尔(Jaeger)博士⑵所说的,每一个猎人都知道,要想接近成群的动物是多么困难。我相信野马和野牛不发任何危险信号;但是,它们当中的任何一个最先发现敌对者时,就会用姿态来警告其他成员。兔用后腿跺地发出高声作为信号:羊和小羚羊则用前脚跺地,发出的声响好像口哨,以为信号。许多鸟类以及某些哺乳类动物都放岗哨,据说海豹一般是由雌者担当这项任务的。⑶一群猴的头头所作所为均如岗哨,它发出表示危险以及表示安全的叫声。⑷社会性动物彼此还做些小服务:马彼此互啃痒处,牛则彼此互舐痒处;猴彼此捉身上的寄生虫;布雷姆叙述,当一群灰绿长尾猴(Cercopithecus griseoviridis)冲过一片棘刺很多的林丛之后,各猴都在树枝上伸展肢体,另一只猴坐在旁边,“认真地检查它的毛皮,把每一根棘刺都拔掉”。

动物彼此服务,还有更为重要的:例如,狼以及某些其他食肉兽成群猎食,在攻击其猎物时彼此互助。鹈鹕(pelicans)捉鱼时相互协作。埃塞俄比亚鼯猴一齐翻转石头去找昆虫,等等;当遇到一块大石头时,在它周围能站多少只就站多少只,共同把它推翻,而且分享所获之物。社会性动物还彼此相助以保卫自己。北美野牛(bison)当有危险时就把母牛和牛犊赶到牛群的当中,它们在外围进行防卫。我还要在下一章举出一项记载,表明奇呤哈姆园囿中的两头小野公牛彼此协作向一头老公牛进行攻击,还有两匹公马一齐试图把另一匹公马从母马群中赶跑。布雷姆曾在埃塞俄比亚遇到过一大群狒狒,它们正在穿过一个山谷;有些已经登到对面的山上,有些还在山谷中:这时众狗向后者发动攻击,于是老雄狒狒立即从山上急驰而下,大张其口,凶猛吼叫,以致众狗吓得疾引而退。跟着众狗受到鼓动,再次进行攻击;不过所有狒狒这时已登上山顶,但还落下一只六个月左右的小狒狒,它高声呼助,爬上一块岩石,并且受到了众狗的包围。这时一只最大的雄狒狒,一位真正的英雄,又从山上下来,徐徐走近那只小狒狒,哄着它,得意洋洋地让它走开——众狗对此感到惊讶不止,以致停止了攻击。我不能不谈一谈另一个场面,这是上述同一位博物学者亲眼所见的:有一只鹰抓住了一只小长尾猴,由于它紧紧握住树枝,没有能够立即把它带走;这只小长尾猴高声呼助,在树上的这群猴的其他成员大肆喧嚣,急来相救,把那只鹰团团围住,拔掉它的羽毛如此之多,以致它不再想到捕获物,而只得考虑如何溜之大吉了。正如布雷姆所说的,这只鹰肯定永远不会再攻击猴群中的单独一只猴了。⑴

合群的动物肯定有一种彼此相爱的感情,不合群的成年动物没有这种感情。在大多数场合中,它们对于其他动物的痛苦和快乐实际上究竟能同情到怎样程度,还是很可疑的,尤其关于快乐是如此。巴克斯顿(Buxton)先生掌握了极好的观察方法⑵,然而他写道,他在诺福克(Norfo1k)自由放养的金刚鹦鹉(macaws)对一对有巢的同类非常有兴趣;每当那只雌鸟离巢的时候,就被群鸟围住,呜呜地狂叫,以表尊敬。动物对其同类其他成员的痛苦是否抱有什么感情,常常是难以判断的。当众牛环绕并且目不转睛地注视其将死的或死去的同伴时,谁能说出它们有何种感觉呢;然而,如赫祖所说,它们显然并无怜悯之情。动物有时完全没有同情感,是非常确实的;因为,它们把受伤的动物赶出群外,或者把它们抵死,要不就把它们咬死。这几乎是博物学中一个最黑暗的事实,除非对这个事实所提出的解释是正确的,即,它们的本能或理性导致它们把一个受伤的同伴赶出群外,免得食肉兽——包括人类在内——被引诱去追猎全群。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的行为并不比北美印第安人的更坏,后者把病弱的亲密同伴丢在荒原之上任其死亡;或者,也不比斐济人(Fijians)的行为更坏,他们把年老的或患病的父母活活埋掉。⑶

然而,许多动物肯定彼此同情对方的苦痛或危险。甚至鸟类亦复如此。斯坦斯伯里(Stansbury)船长⑴在犹他(Utah)的一个盐湖上发现一只完全瞎了的老鹈鹕,但它很肥,一定曾经长期由其同伴给予很好的喂养。布赖茨先生告诉我说,他看见过印度的母牛喂养两三头瞎牛;我曾听说过一个近似的事例,是关于家养雄鸡的。如果我们喜欢把这等行为认为是本能的,那也可以;不过对于任何特殊本能的发展来说,这等例子实在是太少了。⑵我亲自见到一只狗,是一只猫的伟大朋友,当这只猫卧病在篮中时,那只狗每次经过那里,总要用舌头把猫舐几下,这是狗表示亲善感情的最可靠信号。

一只勇敢的狗当其主人受到任何人的攻击时,它一定向他们猛扑上去,引导狗这样行动的,一定可以叫做同情心。我曾看到一个人假装去打一位妇女,在她的膝上正好有一条胆怯的小狗,而且以前从未做过这样的试验;这个小东西立刻跳下来跑开了,但当假装的殴打完了之后,它是多么固执地要舐女主人的脸,对她进行安慰,看到这种情景的确使人感动。布雷姆⑶陈述,当对一只圈养的狒狒实行惩罚时,其他狒狒就努力保护它。在上述场合中,导致狒狒和长尾猴去保护它们幼小的亲密同伴不受狗和鹰侵害的,一定是同情心。我再举另外一个有关同情的和英雄的行为的事例,这是关于小美洲猴的。几年之前伦敦动物园的一位饲养员叫我看他颈背上一条刚刚愈合的深伤痕,那是他跪在地板上时被一只凶猛的狒狒弄伤的。有一只小美洲猴,是这位饲养员的亲密朋友,它同那只大个狒狒居住在同一大间猴室内,而且对狒狒怕得要命。尽管如此,小美洲猴一看到它的朋友处于危险之中,还是立即猛冲来救,狂叫乱咬,把那只狒狒弄得晕头转向,饲养员才得以跑开,事后外科医生认为他逃脱了一次生命的大危险。

除去爱和同情之外,动物还表现有同社会本能有关系的其他属性,这在人类来说可以称为道德;我同意阿加西斯(Agassiz)⑷的看法,他认为狗也具有某种很像良心那样的品质。

狗有某种自制的能力,看来这并不完全是恐惧的结果。布劳巴哈说,狗当主人不在时会抑制自己不偷吃东西。⑸长期以来大家都承认狗是忠诚和顺从的真正模范。但象同样也是很忠于驾象人或饲养人的,可能把他们视为象群的领袖。胡克(Hooker)博士告诉我说,他在印度骑的一头象有一次陷入泥沼中如此之深,以致到次日都无法自拔,后来还是用绳索把它从泥沼中拉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象总是用鼻子卷住任何东西,不管是活的还是死的,把它们放在膝下,以免在泥沼中陷得更深;这时驾象人深怕胡克博士被捉到,被踩死。但胡克博士有把握地说,驾象人自己那时不会有这种危险。这样沉重的动物在如此可怕的危急中所表现的自制,乃是其高尚忠诚品质的惊人证明。⑹

所有合群生活的并且彼此协同保卫自己或攻击敌对者的动物,在某种程度上一定是彼此忠实的;而那些追随一个领袖的动物,在某种程度上一定是服从的。在埃塞俄比亚,当一群狒狒劫掠果园时,它们毫不做声地追随着领头的狒狒;如果有一只冒失的小狒狒竟然喧闹,别的狒狒就会给它一掌,教它安静和服从。⑴高尔顿先生有极好的机会去观察南非的半野生牛,他说,它们甚至片刻也不离开牛群。⑵它们本质上是奴性的,接受公共的决定;如果被任何一头有足够自信心担任领导的公牛去领导它们,那就是碰上了最好的运气。训练这等牛作为使役之用的人们孜孜不倦地注视着那些离群吃草而表现有自信心的牛,并且把这样的牛作为带头牛进行训练。高尔顿先生接着又说,这样的牛是罕见的而且是值钱的;如果生下来的牛很多是这样的话,它们很快就要被消灭掉了,因为狮子总是注意那些离群徘徊的个体。

关于引导某些动物联合在一起并且以多种方式彼此互助的冲动,我们可以推论,在大多数场合中是由实行其他本能活动时所体验到的同样满足感或快乐感来推动的;要不就是当其他本能活动受到抑制时,由同样的不满足感来推动的。我们在无数事例中看到这种情形;而且由我们家养动物后天获得的本能以显著的方式给予了阐明;例如,一只年幼的牧羊狗(shepherd dog)以驱赶和驰绕羊群为乐,但并不咬它们;一只年幼的猎狐狗以猎狐为乐,而有些其他种类的狗,如我亲眼所见,却完全不理会狐。一定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内在满足感推动着一只充满活动力的鸟日复一日地去孵卵。候鸟如被阻止不能迁徙,是会十分痛苦的;也许它们会享受开始长途飞行的乐趣;奥杜邦(Audubon)描写一些可怜的不会飞的鹅(goose)到了一定时期也要开始徒步跋涉约1000英里以上,很难相信它们对此会感到什么乐趣。有些本能完全是由痛苦感情、如恐惧所决定的,恐惧会导致自我保存,并且在某些场合中是指向特种敌对者的。我设想,没有人能够分析快乐的或痛苦的感觉。然而,在许多事例中大概是,仅仅由于遗传的力量,本能就会固执地发生,而无须快乐或痛苦的刺激。一只年幼的向导猎狗(pointer)当第一次嗅出猎物时,显然不会不把头指向猎物。笼中松鼠轻轻拍打那些它不能吃掉的坚果,好像要把它们埋人地下,简直无法想象它们这样做是由于快乐,还是由于痛苦。因此,通常假定人们的每一个行为一定都是由快乐的或痛苦的经验所推动,可能是错误的。虽然遵从一种习性可能是盲动的和含蓄不明的,而且那时既不感到快乐,也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它突然地受到强有力的抑制,一般就会体验到一种不满足的模糊感觉。

常有这样假设:动物原本就是社会性的,其结果便是它们在彼此离散之后感到不舒适,而群居在一起则感到舒适;但可能更合理的观点是,这等感觉的最初发展,乃是为了诱使那些可以从社会生活中获益的动物彼此生活在一起,其方式正如最初获得饥饿的感觉和饮食的愉快无疑是为了诱使动物去吃食。来自社会的愉快情感大概是亲与子爱情的延伸,因为社会本能的发展似乎是由于幼儿同双亲长期逗留在一起所致;这种延伸局部地可归因于习性,但主要地还应归因于自然选择。就那些在生活中密切联系而获得利益的动物而言;最喜欢群居的个体将会最好地躲避各种危险,而那些最不照顾同伙而独居生活的个体将会较大数量地死亡。亲与子的爱情起源,显然是以社会本能为基础的,我们还不知道它们是经过怎样的步骤而被获得的;但我们可以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然选择。关于最近亲属之间的异常而相反的憎恨感情,几乎肯定也是如此,如工蜂弄死其雄蜂兄弟以及后蜂弄死其女儿皆是;在这样场合中毁灭其最近亲属的欲望对群体是有利的。双亲之爱,或者代替它的某种感情,在某些极端低等的动物,如海星(starfish)和蜘蛛中也有所发展。在动物的整个类群中间或只有少数成员表现有这种感情,如球螋属(Forficula)或蠼螋即是。

最重要的同情感和爱是有区别的。母亲热爱她的熟睡而默从的婴儿,但简直不能说她在那样时刻是对婴儿同情。人对狗的爱是和同情有区别的,狗对其主人的爱亦复如此。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以前曾辩说,最近贝恩先生也这样辩说:同情感的基础是建筑在我们强烈保持着以往痛苦或快乐的状态之上的。因此,当看到另一个人饥饿、寒冷、疲劳时,就会唤起我们对这等情况的回忆,“甚至在观念中也要使人痛苦”。这样,我们就被推动着去解脱他人的痛苦,为了我们自己的痛苦感情同时也可得到解脱。我们以相似的方式去分享他人的快乐。⑴但我无法理解这个观点如何解释下面的事实,即,由被爱的人比被不关心的人所激起的同情,其程度之强烈要大至不可估量。仅仅看到同爱无关的痛苦,就足可以唤起我们鲜明的回忆和联想。其解释可能在于如下的事实:在所有动物中,同情是专门指向同群的诸成员的,所以是指向相识的以及多少相爱的诸成员的,而不是指向同一物种的所有个体。这一事实并不比许多动物专门畏惧特殊的动物更令人惊奇。非社会性的物种,如狮和虎,对于自己的幼兽痛苦无疑感到同情,而对于任何其他动物的幼兽并不如此。正如贝恩阐明的,关于人类,在同情能力中大概还可加入自私、经验和模仿;因为我们对他人同情的友好行为,是希望在报答中得到好处所致;而且同情由于习性而大大被加强了。不管这种感情的起源多么复杂,由于对所有那些彼此帮助、相互保卫的动物来说,同情乃是最重要的感情之一,所以它将通过自然选择而被增强;这是因为包含最大数量的最富同情的成员的那些群体将最繁盛,而且会养育最大数量的后代。

然而,在许多场合中不可能决定某些社会本能究竟是通过自然选择获得的,还是其他本能和官能如同情、理性、经验以及模仿倾向的间接结果;或者,它们是否为习性长期连续实行的单纯结果。像设置岗哨向其同群发出危险警告那样的一种如此显著的本能,几乎也不会是任何这等官能的间接结果,所以它一定是被直接获得的。另一方面,某些社会性动物的雄者所遵循的保卫群体的习性,以及协同攻击敌对者或猎物的习性,也许起源于相互同情;但勇气以及在许多场合中的力气,一定是以前获得的,这大概要通过自然选择。

在各种本能和习性中,有些比另外一些要强得多;或者大概同等重要的是,它们通过遗传会更加持久地被遵循,而不激起任何快乐或痛苦的特殊感情。我们会自觉到,自己有些习性远比另外一些习性难于矫正或改变。因此,可以常常观察到在动物中不同本能之间的以及一种本能和某种习性之间的斗争;例如,当一只狗追逐一只兔而被制止时,它踌躇不前,再起追逐,或羞愧地回到主人身旁;又如,一只母狗对其狗仔的爱和对其主人的爱之间的斗争——当这母狗鬼鬼祟祟地溜到狗仔那里时,好像没有能够陪伴主人而感到有点羞愧。但是,关于一种本能战胜另一种本能,我所知道的一个最奇妙的事例是,候鸟迁徙的本能胜过了母性的本能。前一种本能之强令人吃惊;到了迁徙季节,被拘禁的鸟就会以胸部撞击鸟笼的铁丝,直到把毛撞光和流血为止。这种本能还致使年幼的鲑鱼(salmon)跳出它们本可在其中继续生存的淡水之外,这样就无意识地自杀了。每一个人都知道,母性本能是何等之强,它甚至可以导致怯懦的鸟类为了保护幼鸟去面对巨大的危险,虽不免有些踌躇,而且它同自我保存的本能正好背道而驰。尽管如此,候鸟迁徙的本能还是如此强有力,以致燕子、家燕和东亚雨燕到了晚秋季节往往丢弃它们的弱小幼鸟,而进行迁徙,任幼鸟在巢中悲惨地死去。⑴

我们可以理解,如果一种本能的冲动无论在什么方面都比另外某种本能或相对立的本能更有利于一个物种的话,那么它就会通过自然选择在二者之中成为更强有力的;因为这种本能最强烈发达的诸个体将会较大数量地生存下来。然而,关于候鸟迁徙本能和母性本能的比较,情况是否如此,尚属疑问。在一年的某些季节中迁徙本能整天整日所表现的这种巨大固执性或稳定活动,可能暂时给予它以重大力量。

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

任何人都会承认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从人类不喜欢孤独以及要求自己家庭之外的社会生活,我们可以看出这一点。单身监禁是人所受的最严厉惩罚之一。有些作者设想人类原本是营单独家庭生活的;但时至今日,虽然单独家庭,或仅二三家庭相集,漫游于野蛮荒凉之地,就我所能发现的来说,他们总是同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其他家庭保持着友好的关系。这等家庭不时集会协商,团结起来共同防卫。居住相邻地区的部落彼此几乎争战不绝,但这不能作为反对未开化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的论据;因为社会本能从来不会延伸到同一物种的一切个体。从大多数四手类的相似性来判断,人类的早期类猿祖先很可能同样也是社会性的;不过这对我们并没有多大重要性。虽然像现今生存的人类那样,仅有少数特殊的本能,并且失去了其早期祖先可能有的任何本能,但这并不能作为理由来说明人类为什么不应从远古时代起就对其同伴保持某种程度的本能之爱和同情。我们每一个人一定都会意识到我们确有这种同情感;⑴但我们的意识没有告诉我们,这种感情是否为本能的,就像低于人类的动物那样起源于很久以前,或者,它们是否为我们每一个人在其生命早期所获得的。由于人类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几乎可以肯定他将遗传这样一种倾向,即:对他的同伙忠实,并对他的部落领袖服从;因为这等属性是大多数社会性动物所共有的。结果他将具有一定的自制能力。他由于一种遗传的倾向,甘心情愿同其他人协力保卫他的同胞;如果不过多地同其自身利益或其自身强烈欲望相抵触,他将乐于以任何方式对其同胞进行帮助。

最低等的社会性动物对其同群诸成员所给予的帮助,几乎完全受特殊本能所支配,而较高等的社会性动物所给予的这种帮助则大部分受特殊本能所支配,同时部分地还被互爱和同情所推动,此外还有相当的理性帮助。虽然人类像刚才所说的那样,并没有特殊本能告诉他去如何帮助其同胞,但他仍然有这种冲动,并且由于他有进步的智力,在这方面自然要大大被理性和经验所支配。本能的同情还会使他高度评价同伴们的称赞;因为,正如贝恩先生所明确阐述的,对受表扬的喜爱,对荣誉的强烈感觉,以及还要更加强烈地对蔑视和臭名的恐惧感,乃是“由于同情的作用”。⑵因而人类就要最高度地被其同胞用姿态和语言表达出来的愿望、称赞以及谴责所影响。这样,社会本能一定是当人类还处于很原始状态时就获得的,而且很可能甚至人类的早期类猿祖先就已经获得了社会本能,人类那时的这种本能仍然产生冲动以实行某些最良好的行为;不过人类的行为在较大程度上是由其同胞所表示的愿望和裁判来决定的,不幸的是,还常常由他自己的强烈自私欲望来决定。但是,由于爱、同情以及自制通过习性而被加强,而且由于推理的能力日益变得清晰,所以人类能够合理地评价同伴们的评判,他将感到自己必须撇开暂时的快乐或痛苦,被迫遵从一定的行为路线。于是他可能宣告——任何野蛮人或未开化人都不会有这样想法——我是我自己行为的至高无上的裁判者,用康德的话来说,我不愿亲自侵犯人类的尊严。

比较持久的社会本能征服比较不持久的本能

然而,关于按照我们现今观点来看的整个道德观念问题的主要之点,迄今尚未论及。为什么一个人会感到他应该服从某一本能的欲望,而不是服从另一欲望?如果一个人屈服于强烈的自我保存感,而没有冒生命的危险去挽救同伴的生命,为什么他会痛苦地后悔不已?为什么由于饥饿而曾偷窃食物也会使他后悔?

首先,本能的冲动在人类中显然具有不同程度的力量:一个未开化人会冒生命的危险去挽救一个同群成员的生命,而对一个陌生人就完全漠不关心了;一位怯弱的年轻母亲在母性本能的推动之下,为她自己的婴儿会毫不踌躇地去冒最大的危险,而对于其同群的人就不会这样做。尽管如此,许多文明人,甚至一个少年,虽然以前未曾为他人冒过生命危险,但还充满了勇气和同情,无视自我保存的本能,立刻投入急流之中去挽救一个溺水的人,即使这是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在这种场合中,推动人类这样去做的本能的动机,和上述致使英雄的小美洲猴为了挽救其饲养员而去攻击可怕的大狒狒的那种本能的动机是一样的。上面这等行为似乎是社会本能或母性本能的力量大于任何其他本能或动机的力量的简单结果;因为那是瞬间决定实行的,以致当时没有工夫去考虑或感到快乐和痛苦;但如果受到任何原因的阻止,还会感到苦恼甚至悲痛。另一方面,对于一个胆怯的人来说,他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可能非常强烈,以致他不能迫使自己去冒任何这种危险,甚至对他自己的小孩恐怕也会如此。

我知道有些人主张上述那些起于冲动的行为不受道德观念的支配,因而不能称为道德。他们把这一名词限于那些战胜相反欲望后而审慎实行的行为,或者那些在某种崇高动机的激励下而审慎实行的行为。但是,要想划出这种区别的明显界线⑴,似乎很少可能。就崇高动机来说,曾经记载过许多关于未开化人的事例,他们对人类缺少任何博爱的感情,而且不受任何宗教动机的支配,却宁愿作为俘虏而从容就义⑵,也不背叛他们的同伙;他们这种行为确可视为道德。就审慎以及战胜相反动机来说,我们可以看到当动物从危险中拯救其后代或同伙时在相反的本能之间所表现的迟疑不决;然而它们的行为虽然是为了其他动物的利益而实行的,却不能称为道德。再者,任何事情只要我们经常去做,最终就会不经过深思熟虑或毫不踌躇地去做;于是这同本能就无法加以区别了;然而肯定没有人会妄称这样一种行为并不是道德。恰恰相反,除非一种行为的完成系出于冲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或努力,正如一个人需要有内在品质才能做到的那样,否则我们莫不感到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作完善的或者是以最高尚方式来完成的。然而,一个人在完成一种行为之前,被迫去克服他的恐惧或缺少同情心,从某方面来看,将比一个不经过努力而由内在倾向引导着去完成一种良好行为的人,将会受到更高的称赞。由于我们无法对不同动机之间加以区别,所以我们只好把某一类的一切行为都纳人道德的范畴,如果这是由一种有道德的生物所完成的话。所谓有道德的生物乃是这样一种生物,它能对过去的和未来的行为或动机进行比较,而且能赞成哪些或反对哪些。我们没有理由来假定任何低于人类的动物具有这种能力;所以,一条纽芬兰狗(Newfoundland dog)拖出一个落水的小孩,一只猴面对危险去营救它的同伙或抚养一只失去母猴的幼猴,我们都不把这种行为称为道德的。但是,毫无疑问只有人类才能被纳入有道德的生物的地位,在人类的场合中某一类行为,不论是经过与相反动机的斗争后而深思熟虑地完成的,还是出于本能的冲动,或者是由于缓慢获得的习性的效果,都可称为道德的。

现在回头来讨论一下我们更直接的问题。虽然某些本能比另外一些本能更加强有力,而且由此导致了相应行为的发生,但是,要说人类的社会本能(包括喜爱称赞和惧怕谴责)比自我保存、饥饿、色欲、报复等本能具有更大的力量,或者说通过长期的习性获得了更大的力量,还是站不住脚的。那么,为什么人类会对他遵从了某一自然冲动而没有遵从另一自然冲动而感到遗憾,纵使他想排除这种遗憾而不可得?而且,为什么他会进一步感到他应该对他的行为有所遗憾?关于这一点,人类同低于人类的动物有深刻的差别。不过,我想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还能清晰地理解这种差别的原因。

人类,由于他的心理官能的活动,无法不进行思考:过去的印象和意象不断地而且清晰地在他头脑中通过。关于那些永久在一块儿生活的动物,其社会本能是永远存在的,而且是持续的。这等动物总是随时发出危险的信号,保卫群体;并且按照它们的习性对其同伴提供援助;它们不论何时对其同伴都感到某种程度的爱和同情,而无须任何特殊的激情或欲望;它们如果长期和其同伴分离就会不愉快,如果和其同伴重聚就会高兴。而我们自己亦复如此。甚至当我们十分孤独的时候,我们还常常想到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想象中的他们对自己的褒贬;所有这一切都来自同情,而同情乃是社会本能的基本要素。连这等本能一点痕迹都没有的人大概是一个反常的怪物。另一方面,满足饥饿的欲望,或者像报复那样的任何激情,在其性质上都是暂时的,所以能够暂时地得到充分满足。完全逼真地唤起像饥饿那样的感觉是不容易的,也许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常常提到的,任何痛苦的感觉确实都是如此。除非在有危险的情况下,不会感到自我保存的本能;许多懦夫非面逢仇敌不会感到自己的勇气。占有别人产业的希图也许是可以举出的最固执的一种欲望;即使在这一场合中,实际占有得到满足后的感情一般也比占有的欲望为弱:许多贼,如果不是惯贼,在偷窃既遂之后,也不免对他为什么要偷东西感到惊讶。⑴

一个人无法阻止过去的印象重新通过他的头脑;这样,他就要把过去的饥饿、报复,牺牲别人以避免危险等印象与几乎永远存在的同情的本能加以比较,而且还要与他对他人所给予的褒贬的早期认识加以比较。这种认识无法从他的头脑中排除,并且由于本能的同情,它还要受到高度的评价。于是在遵从现在的本能或习性时,他将会感到好像畏缩不前,这对所有动物来说,都会引起不满足甚至痛苦。

上述有关燕子的例子虽然具有相反的性质,但它阐明了一个暂时的,但眼下是强烈固执的本能征服了平时凌驾一切之上的另一种本能。到了适当季节,这等鸟似乎终日为迁徙的欲望所迫;它们的习性改变了;它们变得惶惶不安,喧噪而群集于一处,当母鸟饲喂它的雏鸟或孵卵时,母性本能大概大于迁徙本能;但是,更为固执的本能获得了胜利,最后,当她看不见群雏的那一刹那,便马上起飞而遗弃了它们。当到达她的长途旅程终点并且迁徙本能停止活动时,如果她赋有巨大的心理活动力,而无法阻止有关她的幼雏在凄凉的北方死于饥寒交迫之中的意象不断地通过她的头脑,那么她将会感到由悔恨而引起多么强烈的痛苦。

在人类有所行为的当时,无疑他将易于遵从较强的冲动;这种冲动虽然有时会促使他取得最高尚的业绩,但更加普通的是引导他牺牲别人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不过,他的欲望一经得到满足之后,如果过去的和较弱的印象受到永恒的社会本能的评判并且还要受到敬重同伴们善良公意的评判,那么内心的惩罚肯定将会来临。这时他将感到后悔、遗憾或羞耻;然而羞耻这种感情几乎完全与别人的评判有关。结果他将有多大程度地决定将来不再有这种行为了;这就是良心;因为良心鉴于既往而指导将来。

被我们称为遗憾、羞耻、后悔或悔恨的那些感情,其性质和力量不仅决定于受到侵犯的本能的力量,而且局部地决定于诱惑的力量,往往还要更多地决定于我们同伴们的评判。每个人对别人的称赞重视到什么程度,决定于其内在的或后天获得的同情感;而且还决定于对其行为的遥远后果的理解能力。另一个要素虽不是必然的,却极重要,即每个人对其所信仰的神或鬼的崇敬或畏惧:在悔恨的场合中尤其如此。有几位评论家持有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有些轻微的遗憾或后悔虽然可以用本章所提出的观点来解释,但这样去解释那种震动灵魂的悔恨感情却是不可能的。但我看不出这种反对意见有多大力量。这些评论家们并没有对他们所谓的悔恨下过什么定义,我以为最合适的定义就是,悔恨乃为占有压倒之势的后悔感。悔恨同后悔的关系恰如狂怒同怒或者极度痛苦同痛苦的关系一样。一种非常强烈而且非常受到普遍称赞的本能,如母爱,如果没有被遵从的话,那么引起这种未被遵从的过去印象一旦有所减弱,就会引起最深刻的悲痛,这一点也不奇怪。甚至一种行为同任何特殊本能并不相反,仅仅由于知道朋友们和地位相等的人们鄙视自己,也足可以招致巨大的悲痛。由于恐惧而拒绝决斗曾使许多人感到羞耻的极度痛苦,谁还能对此有所怀疑呢?据说,许多印度教徒由于吃了不洁净的食物,其灵魂深处都要激动起来。这里还有另外一个事例,我以为一定可以称为悔恨。兰多尔(Landor)博士曾是澳大利亚西部的地方行政官,说道,在他的农庄内,“有一个土著居民,其众妻之一因病死去之后,他来说,他将到一个远方部落用矛刺杀一个妇人,以满足对他妻子的义务感。我告诉他说,如果他这样干,我就要把他送去终身监禁。他在农庄又待了几个月之后,显得异常消瘦,并且抱怨说,他无法睡眠,也不能吃东西,他的妻子的幽灵总是缠绕着他,因为他没有为亡妻取来一条生命之故。我坚决不为他所动,并且使他确信,如果他这样干,什么也不能挽救他”。⑴尽管如此,这个人还是失踪了一年多,然后意气昂扬地回来了;他的另一个妻子告诉兰多尔博士说,她的丈夫从一个远方部落取来了一个妇人的生命;但是关于他的行为不可能得到法律的证据。可见一个部落所视为神圣的准则如被违反,就会引起极深刻的感情——而这种感情同社会本能完全无关,除非这种准则是以同群的评判为基础的。全世界许多奇异迷信是怎样起源的,我们还不知道,我们也无法说出最低等的未开化人为什么憎恶某些真正的重大罪恶,如乱伦(然而这并不十分普遍)。甚至可以怀疑,有些部落是否认为乱伦比同姓的,但没有亲属关系的男女结婚更可嫌忌。“澳洲人认为违犯这一法律就是罪恶,他们最憎恶这种罪恶;北美的某些部落也完全如此。无论在上述任何一个地方问道,杀死一个远方部落的妇女和娶一个本族的女子这两件事,哪一件更坏,他们将会给予正和我们相反的答复”。⑴因此,我们可以否定某些作者最近坚持的那种信念,即认为对乱伦的憎恶乃是由于我们具有一种特殊的、由上帝植入的良心。总之,一个人被教导去相信作为一种赎罪应该自行投案要求审判,可以理解导致他有这样行为的乃是由于他受到了如此强有力的一种思想感情,如悔恨所推动,虽然悔恨有上述那样的起因。

受到良心驱使的人通过长期的习性将获得完全的自制,这样,他的欲望和情欲最终就会不经斗争而直接屈服于他的社会同情心和社会本能,其中也包括他对同伴评判的感觉。依然饥饿的或依然充满仇恨的人将不会想到偷窃食物或实行报复。就像我们以后将看到的那样,自制的习性正如其他习性,可能、甚至很可能是遗传的。这样,通过后天获得的以及也许遗传的习性,人类最终会感到,对他来说最好是遵从他的比较固执的冲动。“应该”这个专横的词似乎仅仅是针对意识到行为准则的存在而言,不论这种意识是如何发生的。以前一定常常热烈地主张,一位有身份的人如果受到侮辱,就应该进行决斗。我们甚至说,向导猎狗应该用头指向猎物,拾物猎狗应该衔回被击中的猎物。如果它们没有这样做,那就是它们没有尽到义务,而且行为失误。

如果导致违犯他人利益的任何欲望或本能仍然出现,而且当在头脑中回忆及此时,其强烈程度同社会本能相等,或者还要超过后者,那么这个人对于曾经遵从这种欲望或本能就不会感到深刻的遗憾;但他会意识到,如果他的行为被他的同伴们知道,就要受到谴责;倘发生这种情形而不感到不安,像这样缺乏同情心的人还是很少。如果他没有这种同情心,导致这种坏行为的欲望很强,而且当回忆时也没有被社会本能以及他人的评判所克服,那么他本质上就是一个坏人⑵;剩下来的唯一抑制的动机就是对惩罚的畏惧;以及深信为了自私的利益从长远看与其注重自己的利益莫如注重他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人的欲望并没有侵犯他的社会本能,这就是说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显然他可以问心无愧地满足他的欲望;但是,为了完全不受自责,至少不受忧虑不安的影响,那么避免同胞们的谴责——不论合理与否,对他来说几乎还是必要的。他还一定不会打破他的生活习惯,特别是这等生活习惯合乎情理时,尤其如此;因为,他如果这样做了,肯定要感到不满足。按照他的知识或迷信,可能信仰一个上帝或多神,因此他还一定要避免上帝或多神的摒弃,不过在这种场合中,对神罚的恐惧常常伴随发生。

最初受到重视的仅为严格的社会美德

上述关于道德观念——它告诉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的起源及其性质的观点,以及关于良心——如果我们违背它就要受到谴责——的起源及其性质的观点,同我们看到的人类这种官能的早期不发达状态很一致。原始人类的美德至少是普遍实行的,所以他们才能联成一体,那些美德至今仍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些美德几乎专门施于同一部落的人,而与此相反行为如果施于其他部落的人则不视为罪恶。如果凶杀、抢劫、叛变等盛行,任何部落都无法团结一致,因而这等罪恶在同一部落的范围内就要“被打上千古臭名的烙印”;⑴但超出这等范围之外,就不会激起这种思想感情了。北美印第安人如能剥取其他部落一个人的头皮,自己就会感到十分高兴,而且还会得到别人的尊敬;达雅克人(Dyak)*割掉一个无辜人的头,并把它晾干作为战利品。杀婴以极大规模通行于全世界,⑵并没有受到谴责;杀婴、特别杀女婴曾被认为对部落有好处,至少没有害处。自杀在以往时代里并没有被普遍视为一种罪恶⑶,且由于显示了勇气,反被视为一种光荣的行为;有些半开化民族以及未开化民族至今仍然实行自杀而不受到谴责,显然这种行为同部落的其他人并无利害关系。曾经记载,印第安的萨哥人(Thug)对于他自己抢劫和勒死过往行人没有能够像以前他父亲干的那样多,从良心上感到遗憾。在原始的文明状态下,抢劫陌生人诚然被视为光荣。

奴隶制度在古代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益处,⑷却是一种大罪恶;然而在最近以前并不这样认为,甚至最文明的民族也是如此。由于奴隶一般属于和其主人不相同的种族,情况就尤其是那样了。因为野蛮人不重视妇女的意见,所以普遍对待妻子就像对待奴隶一样。大多数未开化人对于陌生人所遭受的痛苦完全漠不关心,甚至以目睹此事为乐。众所熟知,北美印第安人的妇女和儿童在对敌人施行严刑拷打时,也从旁相助。有些未开化人以虐待动物作为消遣⑸,这种行为令人发指,但对他们来说,人性还是一种未知的美德。尽管如此,除了家族的感情之外,同一部落诸成员之间的友好行为还是普遍的,尤其在有人患病期间更加如此,这种友好行为有时会扩展到这等范围以外。芒戈·帕克(Mungo Park)关于非洲腹地黑人妇女对其友好行为的动人记载,是众所熟知的。未开化人彼此高尚地忠诚相待,但对陌生人并不如此,关于这一点可以举出许多事例;普通经验证实了西班牙人的一句格言:“万万不可信任印第安人。”无诚实则无忠诚;诚实这一基本美德在同一部落诸成员之间并非罕见。例如,芒戈·帕克曾听到黑人妇女教育她们的孩子们要热爱诚实。再者,这是头脑中如此根深蒂固的美德之一,以致未开化人有时甚至不惜重大代价而施此美德于陌生人;但是,向敌人说谎却很少被认为是一种罪过,近代外交史非常明显地展示了这一点。部落一旦有了一个公认的领袖,不服从就会成为一种罪恶,而且,甚至卑鄙的屈服也被视为神圣的美德。

在原始时代,一个人如果缺少勇气就不会有益于或忠实于他的部落,所以这一品质普遍被列入最高的等级;在文明国度里,一个善良而怯懦的人可能远比一个勇敢的人对群体更为有益,但我们还是禁不住本能地尊敬后者,不管懦夫多么乐善好施都是一样。另一方面,同他人福利无关的慎重,虽为一种很有益的美德,却从来没有受到高度的尊重。如果不能自我牺牲、不能自制以及没有忍耐力,就无法实行为部落福利所必需的那些美德,所以对于这等品质无论何时都高度地而且公正地给予了评价。美洲未开化人甘受最可怕的酷刑而不发一点呻吟,以证明和增强他的毅力和勇气;我们对他不得不加以称赞,甚至对印第安的法基尔人(Indian Fakir),由于一种宗教动机而把铁钩插入肉中悬空摆动,我们也要加以称赞。

另一种所谓自重的美德,对部落福利的影响虽不明显,但确实存在,未开化人从来不尊重这种美德,而现今却受到文明民族的高度欣赏。未开化人并不谴责最无节制的放纵生活。极度的淫荡生活以及鸡奸流行之广,已达到使人震惊的程度。⑴然而,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的婚姻一旦普及之后,嫉妒就会导致妇女美德的反复灌输,这种美德受到尊重后,就倾向于扩大到未婚妇女。而它扩大到男性却非常缓慢,我们在今天还可以看到这种情形。贞洁显著地需要自制;所以在文明人的道德史中,自古以来它就受到了尊重。其结果便是,毫无意义的独身生活自古以来就被列为一种美德。⑵对下流猥亵的憎恶,在我们看来是如此自然,以致被认为是天生的,它对贞洁是一种多么可贵的帮助,这是一种近代的美德,正如斯汤顿(G.Staunton)爵士⑶所指出的,它专属于文明生活。这从各个不同民族的古代宗教仪式,从庞贝(Pompeii)古都的壁画,以及从许多未开化人的习俗,都可以得到阐明。

于是我们可以知道,未开化人认为,很可能原始人类也认为,行为是好或是坏,显然仅仅看它们对部落福利的影响如何,并不考虑它们对种族以及对部落的个体成员有何影响。这一结论同以下的信念十分符合,即,所谓道德观念原本发生于社会本能,因为二者在最初都只与群体有关。

如果按照我们的标准去衡量,未开化人道德低下的主要原因为:第一,同情仅限于同一部落。第二,其推理能力不足,不能认识许多美德、特别是自重美德同部落一般福利的关系。例如,未开化人无从探知大量罪恶是由缺少节制、贞洁等所引起的。第三,自制力薄弱;因为这种能力没有通过长期连续的,也许是遗传的习性,更没有通过教育和宗教而被加强。

我之所以对未开化人的不道德⑷进行如上的详细讨论,是因为有些作者最近高度估量了他们的道德本性,或者把他们的大部分罪恶归因于仁慈的误用。⑴这些作者的结论似乎是依据未开化人所具有的那些美德对家族和部落的生存都是有益的,甚至是必需的——无疑他们确有这等品质,而且往往达到高度水平。

结  语

有一个学派认为道德是派生的(derivative school of morals),这一学派的哲学家们以前假定,道德的基础系建筑在利己之上的;但最近“最大幸福原则”(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被突出地提出来了。⑵然而,把后一原则作为行为的标准,而不是作为行为的动机,是比较正确的说法。不过,我查阅过一些著作,所有这些作者们,除去少数例外,⑶皆谓每一种行为一定都有一个特殊的动机,而且这个动机一定都同某种愉快或不愉快相关联。但是,人类的行为似乎常常出于冲动,这就是说,出于本能或长期的习性,却没有感到愉快的任何意识,其方式很可能恰如一只蜜蜂或一只蚁盲目地遵从其本能时所做的那样。在像火灾那样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当一个人毫无片刻踌躇、竭力去救他的同伙时,他简直不能感到什么愉快;而且他更没有时间去考虑如果他不这样干,以后可能会感到不满足。如果此后他回想起自己的行为,他大概会感到有一种冲动的力量存在于他自身之中,而这种力量同追求愉快或幸福大不相同;这似乎就是根深蒂固的社会本能。

在低于人类的动物场合中,把它们社会本能的发展说成是为了物种的一般幸福,莫如说是为了物种的一般利益更加恰当得多。我们可以给一般利益这个术语下这样一个定义,即:在它们所隶属的外界条件下,把最大数量的个体养育得充满活力和十分健壮,而且使其一切能力均臻完善。由于无论人类的或低于人类的动物的社会本能;都是以差不多一样的步骤发展的,所以在这两种场合中,采用同一个定义,并且以群体的一般利益或福利、而不以一般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如果行得通,还是适当的;但是,由于政治的伦理学的关系,对这个定义也许需要某种限制。

当一个人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一个同伙的生命时,我们说他的这种行为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莫如说是为了人类的利益,似乎也是更为正确的。毫无疑问,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幸福通常是一致的;一个满足的、幸福的部落将比一个不满足的、不幸福的部落繁荣兴旺。我们已经知道,甚至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群体的明确愿望将会自然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每一个成员的行为;因为所有成员都希望幸福,所以,“最大幸福原则”便成为最重要的第二位的指针和目的了;然而,社会本能以及同情心(它引导我们重视他人的褒贬)则为第一位的冲动和指针。这样,对于把我们本性最高尚的部分建筑在利己原理的基础之上所进行的指责就会被消除;诚然,除非每一种动物当遵从其固有本能时所感到的满足,以及当这种本能受到制止时所感到的不满足被称为利己,那就另当别论了。

同群诸成员最初由口头,其后由文字表示出来的愿望和意见,或者单独形成我们行为的指针,或者大大加强社会本能;然而,这等意见不时有直接反对社会本能的倾向。“荣誉律”(Law of Honour)对后述这一事实提供了很好的例证,这就是由地位相同的人的意见、而非由所有同胞们的意见形成的一项律条。违反这一律条,甚至当知道这种违反是同真实道德严格符合时,也会致使许多人感到比真正犯罪时更大的极度痛苦。我们在下述那样的感觉中可以辨认出同样的影响,即:如果偶然地违反了一种细小的,但是确定的礼节,当我们回忆及此时,即使事隔多年,大多数人还会有一种炽烈的羞愧感。从长远观点看,对所有成员来说什么是最好的,群体对此所做的评判一般要受到某种幼稚经验支配;但是,由于愚昧无知以及推理方的薄弱,这种评判陷于错误者并不罕见。因此,同人类的真正利益和幸福完全相反的最奇怪的风俗和迷信在全世界便成为威力无穷的了。在打破其社会等级的印度教徒所感到的恐怖以及许多其他这样的事例中,我们看到了上述这种情形。一个印度教徒被诱惑吃了不洁净的食物后所感到的悔恨同他犯了偷窃后所感到的悔恨有何不同,是难以区别的;不过前者很可能要更剧烈些。

我们不知道,如此众多的荒谬行为准则以及如此众多的荒谬宗教信仰是怎样发生的,我们也不知道,它们在世界各地怎么会如此深入人心;但值得一提的是,一种信仰如果在生命早期当脑筋易受影响时受到不断反复的灌输,那么这种信仰似乎就会获得一种差不多本能的性质;一种本能的本质就在于它的被遵从并不依靠理性。我们无法说,为什么某些可称赞的美德,如热爱诚实,在某些部落远比在另外一些部落受到更高的欣赏⑴;我们也无法说,甚至在文明民族之间也普遍有同样的差别。既然知道许多奇怪的风俗和迷信已经多么稳固地固定下来,那么我们对下面的情况就不必感到惊奇了,即受到理性支持的自重美德,虽然在人类早期状态下没有得到重视,但现今在我们看来它是如此自然,以致被认为是天生的。

尽管有许多疑惑根源,我们还是能够一般地而且容易地区别高级的和低级的道德准则。高级道德准则是建筑在社会本能之上的,而且同别人的福利有关。它们受到我们同伙称赞的以理性的支持。有些低级道德准则当含有自我牺牲的意思时,虽然不应称其为低级的,但它们主要同自我有关,而且系由舆论所引起,并由经验和教养使其成熟;因为野蛮部落不实行之。

当人类文明有所进步,并且小部落联合成较大的群体时,最简单的理性将告诉每一个人,他应该把他的社会本能和同情扩大到同一民族的一切成员,虽然在个人方面他们并不相识。这一点一旦达到之后,阻止其同情扩大于所有民族和所有种族的人,就只有一种人为的障碍了。诚然,如果这等人们由于容貌和习惯的巨大差异而被区分开,经验不幸地向我们阐明,在我们把他们视为同胞之前,不知要经过多么悠久的岁月。超越人类范围以外的同情,即对低于人类的动物施以人道,似乎还是最近获得的道德之一。未开化人除了对其玩赏动物外,显然没有这种感觉。古罗马人可恶的人兽格斗表演,阐明了他们对人道所懂得的是何等之少。就我所能看到的来说,潘帕大草原(Pampa)*上的大多数高卓人(Gauchos)**还不知道真正的人道概念。这是人类被赋予的最高尚美德之一,它似乎是我们的同情变得愈益亲切而且愈益广施的附产物,直到把同情扩大到一切有知觉的生物。这种美德一旦受到少数人的尊重并实行之,它就会通过教育和榜样传播于青年之间,最终便成为舆论的一部分。

道德修养的可能的最高阶段是,我们认识到应该控制自己的思想,“甚至在内心深处的思想中也不再去想过去使我们感到非常快活的那些罪恶”。⑴无论什么坏行为,只要为心理所熟悉,就容易实行得多。正如罗马皇帝奥瑞利亚斯说过的:“汝之习以为常之思想为何,汝之心理特性亦为何,盖灵魂被思想之色所染也。”⑵

英国大哲学家斯宾塞最近说明了他对道德观念的观点。他说:“我相信,通过人类种族一切过去世代所组织起来并且巩固下来的功利经验,已产生了相应的变异,这等变异由于连续的遗传和积累便成为我们道德直觉的一定能力——道德直觉乃是对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反应的一定情绪,而这等行为在个人功利经验方面,并没有明显的基础。”⑶美德的倾向或多或少都是遗传的,在我看来,这并无固有的不可能性。因为,且不谈许多我们的家养动物将其各种性情和习性传递给后代,我曾听到一些可靠的事例表明,偷窃的欲望和说谎的倾向看来在一些上层家庭中也有所蔓延,因为偷窃在富有阶级中是一种罕见的犯罪,所以如果同一家庭的两三个成员都有这种倾向,简直就不能用偶然的巧合来加以解释了。如果坏倾向是遗传的,那么好倾向很可能也同样是遗传的。身体状态由于可以影响脑部,所以对道德倾向也会发生重大影响,大多数患有慢性胃病和肝病的人都明白这一点。“道德观念的堕落或毁灭往往是精神错乱的最早症状之一”,⑷这也阐明了同样的事实,疯狂常常被遗传,乃是众所周知的。除非根据道德倾向的遗传原理,我们就无法理解据信存在于人类各个种族之间的这方面差异。

美德的倾向即使部分地遗传,也会对直接或间接来自社会本能的第一位冲动给予莫大帮助。只要承认美德倾向是遗传的话,那么似乎很可能是,至少在像贞洁、自我克制、对动物施行人道等那样的场合中,美德倾向通过在同一家族中连续若干代的习性、教育和榜样而最初印记在精神机构中;并且通过具有这等美德而在生存斗争中获得最大成功的个体,而最初印记在精神机构中,不过后者的程度是十分次要的,或者根本没有作用。关于任何这样的遗传,我的主要疑问是,无感觉的风俗、迷信和嗜好,如印度教徒对不洁净食物的恐惧,是否应该按照同一原理而传递下去。我还没有遇到过任何证据可以支持迷信的风俗和无感觉的习性之遗传,虽然实质上这比下述情况的可能性不见得更小,即:动物可以获得对某些食物种类的遗传的嗜好或对某些敌对者的遗传的恐惧。

总之,人类无疑就像低于人类的动物那样,为了群体利益而获得的社会本能,从最初起就会使他有某种帮助同伴的愿望,某种同情感;以及强迫他重视同伴们的褒与贬。这等冲动在很早时期就作为他的原始的是非准则。但是,由于人类智力逐渐进步,并且能够探知其行为的比较遥远的后果;由于他获得了充分的知识以抵制有害的风俗和迷信;由于他不仅重视其同胞们的利益,而且日益重视其幸福;由于有遵从有益的经验、教育和榜样的习性,他的同情变得愈益亲切而且广施于人,以至扩大到一切种族的人、低能儿、残废人以及社会上其他无用的人,最终扩大到低于人类的动物——所以他的道德标准步步升高。派生学派的道德学者们以及直观学派的学者们都承认,自从人类早期历史以来道德标准就升高了。⑴

由于不时可以看到在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各种本能之间进行着一种斗争,所以在人类的社会本能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美德和他的低级的、虽然暂时比较强烈的冲动和欲望之间也应该有一种斗争,就不足为奇了。正如高尔顿先生⑵所说的,人类是在相当近的时期内才脱离野蛮状态的,所以上述就愈益不足为奇了。当屈服于某种诱惑之后,我们就要感到不满足、羞愧、后悔或悔恨,这同其他强有力的本能或欲望没有得到满足或受到压抑时所引起的那种感觉是相似的。我们把对过去受到诱惑的薄弱印象同永久存在的社会本能进行比较,或者同幼年时期获得的而在一生中增强的、直到差不多像本能那样强烈的习性进行比较。如果在我们面前依然有这种诱惑,而我们不为所动,那是因为社会本能或某种风俗习惯当时占有优势,要不就是因为我们已经懂得社会本能或某种风俗习惯今后如与对受到诱惑的薄弱印象相比较,前者似乎更加强烈,而且违背它,就要招来痛苦。展望未来诸代,没有理由惧怕社会本能将会变弱,我们可以预料美德的习性将会变强,也许通过遗传而固定下来。在这种场合中,在我们高级冲动和低级冲动之间所进行的斗争将比较不剧烈,而且美德终将胜利。

以上两章提要

毫无疑问,最低等动物和最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是巨大的。一个类人猿如果能够不带偏见地观察他自己的情形,他大概会承认,虽然他能作出狡诈的计划去抢掠一个田园,虽然他能用石头去打仗或者砸开坚果,但把石头制成一种工具的思想却完全在其范围之外。他大概会承认,关于进行一系列形而上学的推理,或者解答一个数学题,或者对上帝的思考,或者对庄严的自然景色的赞美,他所能做的就更少了。然而,有些猿类很可能宣称,他们能够赞美而且的确赞美过其对象在结婚期间所表现的皮毛颜色之美。他们大概还会承认,虽然他们能用叫声使其他猿理解其某些知觉和比较简单的需要,但用一定声音去表达一定意思的概念,决不会通过他们的头脑。他们大概要坚决主张,他们乐于以许多方式去帮助同群的伙伴,为了伙伴不惜冒生命的危险,并且对孤儿给予照顾;但他们将被迫承认;对所有生物的无私之爱——人类的最高尚品质,却完全超出其理解力之外。

尽管人类和高等动物之间的心理差异是巨大的,然而这种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并非种类上的。我们已经看到,人类所自夸的感觉和直觉,各种情感和心理能力,如爱、记忆、注意、好奇、模仿、推理等等,在低于人类的动物中都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有时甚至处于一种十分发达的状态。这等情感和心理能力像我们在家狗和狼或豺的比较中所看到的那样,也能通过遗传而有某种进步。如果能够证明一般概念的形成,自我意识等那样的某些高等心理能力绝对为人类所特有(这似乎是极其可疑的),那么,这等属性很可能仅仅是其他高度进步的智能的附带结果,而智能的高度进步主要是一种完善语言连续使用的结果。新生的婴儿到什么年龄才会有抽象的能力或自我意识并且可以考虑到其本身的存在?我们还无法作出回答;关于上升到怎样的生物等级才能有上述心理能力,我们也同样无法作出回答。语言的半人为、半本能的状况仍然带有其逐渐进化的标志。那种对上帝的崇高信仰,并非人类普遍具有的;而对精灵作用的信仰都是其他心理能力所自然产生的结果。道德观念在人类和低于人类的动物之间,也许提供了一个最好的和最高级的界限;但是关于这个问题,我不必多说什么,因为晚近我曾力图阐明社会本能——人类道德构成的首要原则⑴——在活跃的智力以及习性的效果帮助下,自然会引出一项金科玉律:“汝等所欲人之施于己者,即应以此施于人”;而这正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的。

在下一章中我将略述人类的几种心理官能和道德官能逐渐进化所经过的可能步骤的方式。这种进化至少是可能的,无可否认的,因为我们日常在每一个婴儿身上都可以看到这等官能的发展;而且我们还可以从比低于人类的动物的心理官能还要低的完全白痴,到一个像牛顿那样的伟人追踪出一系列完整的心理等级。